隨著取水許可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水資源論證報告作為建設項目審批的一項重要依據,需要對項目取水方案的可行性給出明確結論。在水資源論證報告中,最重要也是最關鍵的問題就是項目取水量是否能夠得到滿足。通常采用對水資源的供需平衡進行計算,也就是通過調節汁算的結果來說明。《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試行)》(SL/Z 322—2005) 規定,調節計算可以采用多年調節方法、典型年調節方法、對于用水保證率要求較高的行業,需要采用連續枯水年組進行調節。而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典型年測節計算簡便、需要資料較少、同時又較能說明問題,被廣泛采用。但是,典型年調節有一個很大的缺點,就是其選擇對最后的調節計算結果影響非常大,調節計算結果最終能否反映實際水資源的供需情況,要看典型年選擇的是否得當。對于典型年的選取,常用做法是將論證范圍內代表站的水文要素,例如年降雨量或年徑流量進行排頻,取用經驗頻率對應的年份作為對應保證率下的典型年。這樣做通常會出現這樣一個問題,就是不同的水文要素排頻的結果不一致,遇到這種情況一般足根據調節計算人員的經驗選定典型年,受主觀影響因素很大。
避免典型年選擇過于主觀最好的辦法就是用調節計算結果反映項目的缺水嚴重程度,從而確定典型年。以下將介紹一種方法,并以一個電廠調節計算的例子來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