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正文預覽】 | 對于水污染, 我國實行排污收費制度與污水處理費制度。所謂排污收費制度, 指國家環(huán)境管理機關依法律規(guī)定, 對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費用的法律制度。《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guī)定: “ 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應當依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排污費用” , “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 繳納污水處理費用, 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固體廢物貯存或處理設施場所并符合環(huán)境保護標準, 或者其原有工業(yè)固體廢物貯存或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huán)境保護標準的, 自建成或改造完成之日起, 不再繳納排污費。” 原 實踐證明, 目前我國治理水污染的收費制度存在自身缺陷, 導致收費制度執(zhí)行的過程及其結果與設計初衷相違。如收費主要依據政府政策, 穩(wěn)定性較低, 難以形成行政相對人的合理信; 水污染收費偏低, 征收面不夠廣, 征收率低, 人為因素影響較多, 欠費現象嚴重; 水污染收費按相同單位定額征收, 未能因時、因地制宜, 體現不了對排污嚴重者之重罰; 排污費使用與管理混亂, 非法使用現象普遍, 易造成水污染防治資金的不足等等。這些問題是限制我國水污染治理的最核心的問題, 如果不加以解決, 我們的水污染防治只能是進百步退五十。而能夠解決現行水污染的收費制度缺陷的唯一方法就是費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