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水資源費制度的黑河水量補償方式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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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關鍵詞】 | 水資源費制度 黑河水量補償體系   |
【摘要】 | 以黑河為例,對基于我國水資源費制度的河流水量補償的方式進行探討,提出河流水量補償的外部約束性條件主要包括立法及監測評估,從執行機構、補償主體與被補償主體、補償標準等方面構建黑河水量補償體系。 |
【部分正文預覽】 | 我國水資源管理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從水量角度考慮,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相關利益主體界定了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即上限,任何利益主體超分配水量指標用水行為均可界定為給其他相關利益主體帶來影響,必須給以補償以消除外部性的不利影響。 我國具有水資源管理基本依據的黃河、西北內陸河黑河,目前已經開展了歷時10 年左右、以行政管理為主要手段的水資源統一管理和調度,但仍然存在相關利益主體超分配用水指標的情況,甚至有的用水戶連續10 年均超分配用水指標,而流域管理者對此情況的進一步處理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必然會導致河流水循環系統的服務功能不斷退化。
基于此,河流水量補償機制被賦予了流域管理制度創新的內涵,河流水量補償就是基于流域明晰的水權,引入“生態服務付費”的概念,通過市場的手段彌補行政管理手段短期失效的不足。水量補償具有典型的外部性,借鑒生態補償的定義將河流水量補償定義如下: “通過對非規范的取用耗和排水等行為進行收費或補償,提高非規范的取用耗和排水等行為的成本( 或收益) ,激勵該行為的主體減少( 或增加) 因其行為帶來的外部不經濟性( 或外部經濟性) ,達到提高水資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有效保護水資源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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