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日前對京津冀及河南流域生態補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調研。調查發現,各省市都在積極開展生態補償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也同時面臨很多問題和困難。
四省區水資源生態補償主要做法
京津冀地區是生態敏感區,河南省作為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水源地,保護好生態環境極為重要。
為此,京津冀及河南地區根據自身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保護工作的需要,分別制定出臺了《北京市關于科技促進生態涵養發展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意見》、天津市《引灤流域跨省水環境生態補償實施辦法》、河北省《扣繳生態補償金政策》、《河南省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并在一些區域積極開展試點示范,對生態文明建設起到很大的推進作用。主要做法有:
實行城市功能區域劃分制度。根據各地區的地理位置以及經濟發展等因素,對城市進行功能區域劃分,對不同功能區域的政績考核也不同,其中生態涵養區主要功能是保障環境容量和水源環境。生態涵養區的政府績效考核不設經濟指標,主要考核其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成效。同時,政府制定了生態涵養區生態補償辦法,市政府撥款支持涵養區的發展,主要用于對生態涵養區城市建設、生態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社保教育醫療等工作的支持。
建立南水北調對口支援機制。南水北調工程是北方水源的重要補給項目,保護好水源地生態環境,確保供水水質優良,十分重要。為此,按照國務院的部署,相關對口市縣組織開展了對水源地周邊省市區縣的對口支援工作,政府每年安排資金,用于支持水源地上游城市的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垃圾填埋場建設、河道綜合整治、水源地調配,以及產業結構升級調整等。
推行跨界出水斷面考核補償辦法。在水源地保護方面建立了斷面考核機制,每年進行考核,主要以省市區檢測機構3方面數據為考核依據,對于考核不達標的市縣,每年從省市財政預算集中扣除,扣繳資金作為全省水污染生態補償資金,用于上下游生態補償、水污染防治和水文水質監測能力建設,以及對水環境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較好地區的獎勵等。每年組織開展環保目標考核,扣款多的市縣在考核中扣分并公示,同時將環保目標考核與政府官員的績效考核掛鉤。
生態補償工作進展緩慢的原因
各省市在生態補償工作實施中做了一些嘗試,但總體來看,生態補償工作推進較為緩慢,效果不甚明顯。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國家層面尚未建立全面系統完善的生態補償法規政策。我國目前僅有《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對生態補償有原則性規定,還沒有全局性、針對性、強制性的法律、法規保障生態補償制度全面建設與實施,因此生態補償法律關系主體、內容、客體也無從談起。無法實現有法可依,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實施主體不明確,缺乏配合與推動力。就目前的狀況來看,沒有明確主要實施部門,缺少牽頭單位與配合制度。多個部門各自為戰,沒有配合與責任分工,無法形成整體合力,導致在具體實施中存在盲點、交叉點,與執法不到位情況,不僅浪費執法資源同時也無法實施全面監管,而且在缺乏責任主體與明確責任情況下,不能做到各盡其職。一旦發生問題,難以將責任追究落實到實處,會出現追究一邊倒或無人可追的情況。
三是生態補償標準不完善,考核指標不健全。目前各省市實施的生態補償都不能稱之為真正意義的補償,其中存在諸多問題,如生態評估體系沒有建立,補償范圍偏窄,補償標準普遍不合理,補償的核算方法、補償程序、補償方式、跨界糾紛解決程序、生態受益者的獲利補償標準,生態破壞的恢復成本標準,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標準等都沒有相應的制度。
四是生態補償資金來源單一。目前補償資金主要依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投入。而具有說服力的生態損害評估以及具有資源調節力的市場機制缺失,使得生態補償資金來源不穩定,造成開展工作的進度緩慢,甚至有些地區根本無法實施。同時,針對環保生態的主體稅種不到位,相關的稅收措施也比較少,并且規定過粗,沒有具體實施細則。
五是宣傳力度不夠,公眾監督體系沒有形成。公眾應該通過一定的程序或途徑參與一切與環境利益相關的活動,使得這些活動符合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同時,公眾參與也是一種有效解決環境行政執法問題和保護環境的方法,也有利于加大對違法排污企業的制約力,解決了環保部門存在執法盲點的問題,降低環境執法機構的執法成本,提高環境執法效能。
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建議
生態補償制度作為生態文明建設步伐中的一個重要手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以起到“四兩撥千斤”的杠桿作用。通過調研,對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提出以下建議:
國家盡快出臺政策法規,規范標準。一是通過制定專門的環境法律法規,以法律形式明確生態補償法律關系,即明確生態補償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內容、權利和義務,以及主要負責部門和每個相關部門的具體分工與職責。實行最嚴格的保護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二是制定相關標準,如生態補償的核算方法、補償程序、補償方式、生態受益者的獲利補償標準,生態破壞的恢復成本標準,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標準,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任務要求、保障措施、補償范圍等。
由于各地環境、經濟情況有所不同,因此不可能規定一個全國統一的生態補償標準。
這里所說的明確生態補償標準,指的是以法律形式明確生態補償標準的依據和測算方法。各地再因地制宜制定詳細規章。
建立多元化的生態補償資金來源渠道。一是完善稅收政策,增收生態補償稅、各種資源稅,通過稅收手段把資源開采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掛鉤,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二是成立環保基金,支持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生態建設、環境污染整治的投資,形成多元化的資金格局。三是建立資源市場,使生態資本化,使環境要素的價格真正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提高企業資源利用的成本。四是對資源消耗型企業征收生態補償保證金,對存在生態破壞嚴重或者拒不執行生態恢復等行為的企業具有制約力。
加強科技研究,增強國際合作。一是研究提高資源的循環利用,研究資源耗減單耗評估方法,大力發展綠色經濟循環經濟。二是開展產業結構研究,優化行業產業結構,淘汰落后產能,使資源配置合理化、資源利用最大化。三是提高生態恢復和建設的技術創新能力,提高生態恢復和生態建設的技術水平,開發利用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新技術。四是開展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研究,提高環境執法部門的獨立性,提高環保部門對環境的有效監控,大力發展風險防控技術體系。五是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借鑒國際環境保護的成功經驗與失敗教訓,提高生態保護的技術水平,提高資源利用的創新水平,學習環境執法管理體系的先進理念,同時堅決不能走國外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強化監督管理與信息公開機制。一是改革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強化監督管理職能,提高執法手段與力度,建設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專業隊伍,減少其他因素對環境監管的干擾,提高執法效能。二是建設公布環境信息制度,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管理、企業環境行為等信息,健全公眾舉報制度,發揮公眾與社會團體的作用。三是為各種社會力量參與環境保護搭建平臺,鼓勵公眾檢舉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加強社會監督。四是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及終身追究制度,同時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企業或者個人嚴格實行賠償制度,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真正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需要加快生態補償制度的完善步伐,大力推進生態補償制度的建設與完善,提高思想認識,正確認識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從國家發展戰略層面解決環境問題;提高環保部門的執行力度,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保護環境,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齊心協力保護環境,共同創建美麗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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