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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水資源缺乏, 不足以滿足日益增長的經濟需求。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 早在1955 年以色列就頒布了一系列用水條例, 如5水計量條例6、5鉆井取水條例6 等。1959 年, 以色列正式出臺了5水法6(1959 年第5719 號文件)。5水法6廢除了水資源的私人占有制, 建立了宏觀調控體制, 使以色列在水資源配置上實現了資源與用戶間的長期互利。以色列5水法6立法原則如下: ¹ 水資源為公共財產, 絕不允許私人占有; º 任何人有權在公共認可范圍內使用水資源; » 可用總水量少, 優先考慮生活用水; ¼集中配置水資源, 最佳利用有限水資源; ½ 用戶可通過代表參與定額供水制度的制定; ¾用戶有義務提高水的利用率; ¿政府有權采取適當手段防止水資源污染。5水法6考慮了水缺乏和水需求之間的平衡, 將水首先供給民用。5水法6第一章對以色列水資源做出基本規定: / 國家的水資源是公共財產; 由國家控制并由國家指定用作居民用水和本國發展。0不存在水資源私人所有制或政府所有制。所有水資源屬于公民, 由國家代為控制, 并由國家水資源委員會及其成員代為管理。/ 國家水規劃0就是要最大限度保護水資源, 最佳管理水資源, 最優配置水資源。5水法6第四章進一步闡述了取消私人所有制的規定: / 任何土地上的人都無權占有位于他們土地之上的、流經他們土地之上的或他們土地附近的水資源。0與其他國家立法不同, 以色列的土地所有權不包括擁有所有土地之上、之下或流經其上的水資源( 如水井) 的權利, 即使水資源完全被用于土地所有者個人, 也必須擁有水資源開采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