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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 GB 50084 !2001, 2005年版, 以下簡稱∀ 噴規#) 10. 3. 2 條規定:∀ 不設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 系統應設氣壓供水設備。氣壓供水設備的有效水容積, 應按系統最不利處 4 只噴頭在最低工作壓力下的 10 min 用水量確定∃∃#[ 1] 。對于本條規定的執行, 其噴頭最低工作壓力的選擇是影響氣壓供水設備選型的決定因素。對于最小工作壓力, ∀ 噴規#5. 0. 1 條規定∀ 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低于 0. 05 M Pa#, 且最不利處噴頭平均噴水強度應滿足∀ 噴規# 9. 1. 4 條規定: ∀ ∃∃輕危險級、中危險級不應低于本規范表5. 0. 1規定值的 85%; 嚴重危險級不應低于本規范表 5. 0. 1 和表 5. 0. 51~ 表 5. 0. 56 的規定值# 。對于最小工作壓力的選擇, 許多設計人員習慣上選擇 0. 1 MPa, 這樣即可滿足∀ 噴規#的要求, 且噴頭布置時參照∀ 噴規#中推薦的噴頭布置間距即可滿足噴水強度的要求, 避免了為滿足噴水強度而需通過計算確定噴頭間距的麻煩。這樣的思路是確保了供水的安全性, 但同時也增加了氣壓水罐的容積, 增加了不必要的投資。從滿足∀ 噴規#要求前提下節省投資的觀點來考慮, 應按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低于 0. 05 M Pa 來確定氣壓水罐的容積, 這樣既可滿足∀ 噴規#要求, 又可減小氣壓水罐容積, 達到節省投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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