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南通市政府下發《南通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根據《辦法》,年排放化學需氧量大于5噸或氨氮大于0.5噸的印染、化工(含農藥、染料)、醫藥、發酵、釀造等行業新(改、擴)建項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排污權交易。其他新(改、擴)建項目排污權交易及現有單位排污權有償使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在區域排污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規定有總量控制要求的工業排污單位,在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四類主要污染物時,要依法取得排污權指標,并按規定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排污單位繳納的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和政府儲備排污權交易收入屬國有資源類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同時,也可在區域排污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對依法取得的排污權指標進行交易。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和交易收入應主要用于污染減排工程建設、污染源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
據悉,排污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對有償取得的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和抵押等權利。現有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權”,可直接參加市場交易,或由所在地政府回購。富余排污權應當經環保部門審核確認,方可交易。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按照省價格、財政、環保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建設項目和排污單位需要買賣排污權指標的,均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進行交易。排污單位破產、關停、被取締或遷出本行政區域,其初始排污權指標無償獲得的,由政府無償收回,作為排污權儲備。有償獲得的,可以進入市場交易。
下一步,市環保、財政、價格、公管辦以及銀監等部門將按各自職責,做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相關工作,并由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中心具體執行。市、縣(區)兩級政府(管委會)將逐步建立排污權儲備體系,政府儲備的排污權,可直接入市出售以調控市場或用于保障重大項目建設。排污權收儲的具體管理規定由市環保部門會同市財政、市價格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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