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犯罪案件移交將由專人負責。12月3日,環保部和公安部聯合發布指導意見,要求環境犯罪案件該移送必須移送,嚴禁“以罰代刑”。同時,將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等納入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的系統目標考核。
昨天發布的《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是繼今年6月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發文,要求環境犯罪案件統一移交司法后,進一步明確涉嫌環境犯罪案件中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的責任。
環保部監測監察局局長鄒首民表示,《意見》進一步明確環保部門在涉嫌環境犯罪案件辦理中的發現、查處、移送以及后續協調作用,明確案件移送的職責、時限、程度和監督等要求。他強調說具備移送條件的必須移送,防止“以罰代刑”。
中華環保聯合會督察訴訟部部長馬勇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以罰代刑”的現象以前確實比較嚴重。他表示,一方面由于此前對嚴重污染環境并沒有準確界定,環境犯罪案件移交困難;另一方面,環保部門移交案件,在追究企業責任的同時,也會追究執法者本身的責任,直接導致環保部門在移交上并不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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