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調高太湖排污費征收標準
從今年10月1日起,沿太湖流域的工業企業如果向太湖排污,將支付更高的成本。 江蘇省環保廳、財政廳、物價局近日聯合發文決定,從今年10月1日起再次調高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費征收標準,由0.9元每污染當量提高到1.4元每污染當量。 此次調整是在目前經濟形勢有所好轉,節能減排、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任務十分艱巨的情況下進行的,旨在利用環境經濟杠桿,加強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調整的范圍涉及無錫市、蘇州市、常州市、丹陽市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句容市、高淳縣、溧水縣行政區域內對太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所在區域。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費征收、減免、使用辦法仍按原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據悉,按照“排污費要逐步提高到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思路,江蘇省推出了分兩步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的方案,并從2007年7月1日起實施新的排污費征收標準,把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費征收標準提高到了0.9元每污染當量。 3年來的實踐證明,污水排污費征收標準的提高,有力地促進了排污企業達標排放的“提標升級”工作,推動了減排工程建設不斷加快,確保了太湖流域各地出色完成了年度減排任務。 面對“十二五”污染減排空間逐步縮小的嚴峻形勢,江蘇省再次決定調高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費征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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