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指菏澤市,下同)將從10月1日起開始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再征收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逗蕽墒谐鞘形鬯幚碣M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辦法有明確規定,該辦法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和自備水源(包括自備井和從河流、湖泊、水庫取水)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根據用戶實際用水量按月計征。目前市區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為:居民生活、行政事業單位用水0.90元/立方米,工業企業、經營服務用水1.00元/立方米,特種用水1.10元/立方米。
鼓勵用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對于自建污水(廢水)處理設施并取得排水許可的用戶,其排水水質達到一定標準的,按實際達標處理水量的50%核減其污水處理費。
用戶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負責征收污水處理費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根據有關規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計入污水處理費。對拒繳污水處理費的用戶,負責征收污水處理費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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