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分類:
性質:強制性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文號:環辦[1998]4號
發布日期:04 8 1998
實施日期:04 8 1998
建設部辦公廳:
你廳轉來的《關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進展情況匯報》(以下簡稱《匯報》)收悉。對其中提出。對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標準不宜要求過高。的建議,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據《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以下簡稱《標準》),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按不同排放去向分別執行不同級別的標準,得入《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III類水體的(為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應執行一級標準值,即SS 20mg/L、BOD20mg/L、COD60mg/L;排入IV、V類水體的,應執行《標準》的二級標準值,即COD120mg/L.不是所有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都執行COD60mg/L的排放標準。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規定,地方環保、城建部門無權確定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沿淮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確須直接排入III類水體的,按規定應執行一級標準(COD60mg /L)。個別接納工業污水比例偏高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在嚴格控制進管標準后仍難以達標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水環境質量及總量控制指標,提出方案,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準。
特此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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