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利工程監理制度起步于20 世紀80 年代(1982) 的魯布革水電站, 該工程由于引進了國際上通用的招標承包和以業主為中心的建設項目管理模式,取得了工期短、成本低、質量好的建設效果。1988 年,建設部頒布了《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 并在一些產業部門和各行業城市組織開展工程建設監理的試點工作。首次在我國正式提出了工程項目管理的新模式———建設工程監理。 此后, 二灘、 三峽等大型水電工程均實行了工程監理制, 1996 年水利部連續發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3個關于建立水利工程監理制的文件。明確規定: “我國境內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必須實行建設監理制, 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也應逐步建設監理制”,標志著我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制度正式進入了全面推行的新階段。2007 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頒布了修訂后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對水利工程監理做了系統的規范。目前, 我國水利工程建設無論大中小型工程均實行了建設監理制, 建設監理制對控制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提高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起到了重大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監理市場發育還不規范,水利工程參與各方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對此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