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從建國以來進行了不斷的修訂,由1959年《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程》的17項指標,到1985年重新修訂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85)的35項指標,至2006年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以下簡稱“新標準”)的106項指標,經歷了逐步完善的過程。“新標準”于2006年12月29日發布,計劃于2012年7月1日起全面執行,但根據目前我國各省非常規指標實施情況通報,要完全達到“新標準”的規定難度較大,衛生部部長陳竺在2012年6月29日針對國務院關于保障飲用水安全報告的專題詢問中表示,計劃到2015年各省(區、市)和省會城市對106項指標要實行全覆蓋[1]。我國制定飲用水水質標準的過程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演進的,指標項目側重控制方向也在不斷轉變:由最初水的感官性指標和一般化學指標,到逐漸重視毒理性指標,再到側重于消毒副產物和致病性微生物等指標,所確定的指標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歐盟、美國等國際組織或國家的水質標準,基本上實現了與國際接軌[2],可以滿足人民生活飲用水的基本需求。但是在“新標準”實施的5年來,出現了水質指標甄選與標準實施過程脫節滯后的問題,因此需要為指標的甄選提供一種科學有效的依據,以達到標準制定與實施的動態性與先進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