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單因子水質評價方法改進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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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關鍵詞】 | 單因子評價 功能可達性 水體功能 類別 水質指標   |
【摘要】 | 針對我國現行的單因子評價法存在的過保護問題,通過對美國功能可達性評價方法進行分析,提出根據水質指標對水體功能類別的影響程度進行改進評價:若某一項對水體功能產生關鍵影響的指標超標,則水體不滿足使用功能;若某一項對水體功能不具有關鍵影響的指標超標,水體滿足使用功能;若有多項對水體功能不具有關鍵影響的指標超標,先判斷多項指標的疊加影響,再判斷水體是否滿足使用功能。進一步提出了河流整體水質評價的建議。 |
【部分正文預覽】 | 我國目前實施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 2002) 對水質評價作出了具體規定: “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根據應實現的水域功能類別, 選取相應類別標準, 進行單因子評價, 評價結果應說明水質達標情況, 超標的應說明超標項目和超標倍數。”單因子評價法的基本思想是一票否決原則[1],即在所有參與評價的水質指標中, 若有某一單項水質指標超標, 則所屬水域的使用功能便喪失或者說得不到滿足。我國目前發布的全國主要流域重點斷面水質自動監測周報中, 便采用單因子評價法評價水體使用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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