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動態】“第三方治理是將專業化環境治理企業以市場化方式引入環境污染治理領域,可使污染治理相對集中、減少環境治理設施的重復投資、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水平。”業界資深人士文一波曾指出。然而,由于排污企業環保投入不足、第三方和排污主體責任明晰難、委托治理稅費征收增加了全社會污染治理成本等原因,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廣還存在困難。
第三方治理風光不再 政策暖風難阻待解“寒流”
所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即通過委托治理服務、托管運營服務等方式,由排污企業付費購買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的治污減排服務,來提高污染治理的產業化、專業化程度。
繼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后,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提出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在電力、鋼鐵等重點行業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污染治理等領域,大力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過委托治理服務、托管運營服務等方式,由排污企業付費購買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的治污減排服務,提高污染治理的產業化、專業化程度。
“第三方治理是將專業化環境治理企業以市場化方式引入環境污染治理領域,可以使污染治理相對集中、減少環境治理設施的重復投資、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水平。”業界資深人士文一波如是說。
目前,工業污染已占污染總量70%以上,成為我國環境污染的主要根源。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工業污染治理依然沿用“誰污染、誰治理”的思路,由排污企業自行解決治理問題,難以從宏觀和長遠的角度建立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自我約束機制。為此,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從根本上將工業污染治理思路轉變為“污染者付費、第三方治理”。
三種模式治污初步形成
不難發現,“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核心是進行專業化分工,污染治理從“誰污染、誰治理”轉變為“誰污染、誰付費、第三方治理”。相關媒體調研發現,目前多地探索專業第三方專注治污,已初步形成三種模式。
一是企企合作。在江蘇某知名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相關媒體看到工人正在趕制焊接脫硫脫硝鋼管等零件送往安徽。副總經理唐建忠說,安徽一家燃煤電廠常因排出的廢氣不達標,后由他們全程負責安裝運營,企業可專注生產。“中等規模的燃煤電廠上環保設備大約花費1.5億元,每年運營維護在1000萬元左右。”唐建忠說。
二是院地合作。麻省理工學院、同濟大學等設立了工程學院與地市合作。南京大學鹽城環保技術與工程研究院副院長戴建軍說,他們通過輸出技術團隊,已為連云港板橋工業園等蘇北近10家化工園區提供污水處理服務。“高校負責提供配方及輸出科技人員,園區負責運營,調試效果較好。”連云港環保局局長韋懷余說。
三是政企合作。連云港引入當地知名水務有限公司的中樞管控系統大平臺上,在重要入水口都有信號燈。該公司副總經理李慶新說,哪個節點遭遇違規排污,系統就會發出自動預警,且治污費對比政府運營節省約10%。 連云港市環保局總工程師黃宜鶴說,污水處理現聘請第三方來建設運營,不少已成政府監管的“第三只眼”。
在困難中前行
誠然,引入第三方治理,讓更多的資本進入污染治理領域,此不失為治污良策。
但是,好的治污路徑不等于專業化治污的一片光明。不同于“誰污染、誰治理”的傳統治污政策,第三方治理是以服務合同的形式將企業治污責任轉移到專業環保公司,缺乏法律層面的支持。企業購買了服務,一旦發生超排等行為,按目前法律,環保部門只能處罰排污企業而非治污企業。另外,與企業自行治污沒有征稅問題不同,第三方治理會產生稅收成本,加之環保公司資金限制等問題,這些都影響到第三方治理的有效推進。
但環境污染第三方專業化治理作為現代企業發展和有效改善環境的大勢所趨,科學合理的頂層制度設計,相關法律法規的緊緊跟進,才能實現環境保護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一方面,政府需在嚴格監管上下功夫,要讓企業意識到超標排污的違法成本遠高于積極治污的守法成本,提升其治污需求與動力,這是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場基礎。另一方面,要推進法治理念更新,現有法律要認可環保服務民事合同有關責任轉移的合法性、有效性。同時也應與時俱進彌補政策法律空白,變“誰污染、誰治理”為“誰治理、誰負責”,依法明確責任承擔主體。
此外,針對第三方治理面臨的環保企業融資、稅收障礙,可設立國家環保基金,給企業治污提供貸款,并減免增值稅等,使第三方治污機制更趨完善并具操作性。而第三方治理中市場低價惡性競爭導致的環境損害,相關制度設計也須緊緊跟上。
內在機制如何理順?
2015年年初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確定的原則是“污染者付費、專業化治理、市場化運作、政府引導推動”。在此基礎上,眾多業內人士建議增加3個新的核心要素:三方協議、責任轉移、政府監管。這3個要素有助于明確“污染者付費、專業化治理、市場化運作、三方協議,責任轉移,政府監管”。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都要按“三方協議、責任轉移、政府監管”的方式運作呢?實際上,污染排放企業自行委托專業化治理企業進行環境治理,是完全合法且不必受到限制的,但不能轉移其責任。換言之,污染排放企業自行委托專業化治理企業進行環境治理的,但仍然應該承擔污染治理的法律責任。如果污染治理企業治理不力,污染排放企業在承擔法律責任后,可以根據合同向污染治理企業追償。而實現責任轉移,污染排放企業應向政府提出申請,政府可與污染排放企業共同制定實施方案后付諸實施。
在責任轉移中,程序能否簡化?實際上,這一程序相對復雜,可能影響第三方治理的快速推進。如果要實現責任轉移,污染排放企業應向政府提出申請,政府可與污染排放企業共同制定實施方案,然后借鑒PPP項目程序,由政府與污染排放企業共同選擇投資人。
因此,如何簡化程序有待進一步探索。此外,由于企業在市場環境中面臨不確定性,如果合同期限較長,其付費義務可能無法實現。政府除提供財政補貼等常規支持措施,是否可以為企業的支付義務提供某種保障,也有待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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