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與人類的關系十分密切,井水和泉水是我們日常使用最多的地下水。
2013年6月,環保部公布2012年環境公報,超過30%的河流和超過50%的地下水不達標。在198個城市4929個地下水監測點位中,優良-良好-較好水質的監測點比例為42.7%,較差-極差水質的監測點比例為57.3%。農村地區的水環境問題更為嚴重,試點村莊飲用水源地的水質達標率僅77.2%,地下水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僅70.3%。
因此,為掌握地下水環境質量,保護地下水水質,防治地下水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我國制定了關于地下水的相關標準與規范,積極開展地下水環境監測。
地下水質量標準(GB14848-93)
本標準是地下水勘查評價、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地下水質量監測、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適用于地下熱水、礦水、鹽鹵水。
監測項目為: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2004)
本規范規定了地下水環境監測點網的布設與采樣、樣品管理、監測項目和監測方法、實驗室分析、監測數據的處理與上報、地下水環境監測質量保證等工作的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地下水的環境監測,包括向國家直接報送監測數據的國控監測井,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市(地)級、縣級控制監測井的背景值監測和污染控制監測。本規范不適用于地下熱水、礦水、鹽水和鹵水。
監測項目分為常規監測項目和特殊項目選測。
常規監測項目見下表:
常規監測表
特殊選測項目有:
(1)生活飲用水:按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衛生部《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年)規定項目選取。
(2)工業用水:用作冷卻、沖洗和鍋爐用水的地下水,可增測侵蝕性二氧化碳、磷酸鹽、硅酸鹽等項目。
(3)城郊、農村地下水:可增加有機磷、有機氯農藥及凱氏氮等項目。地下水用作農田灌溉時,可按GB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中規定選測全鹽量等項目。
(4)北方鹽堿區和沿海受潮汐影響的地區:可增測電導率、溴化物和碘化物等項目。
(5)礦泉水:應增測水量、硒、鍶、偏硅酸等反映礦泉水質量和特征的項目。
(6)水源性地方病流行地區:應增加地方病成因物質檢測項目。如在地甲病區,增測碘化物;在大骨節病、克山病區,增測硒、鉬等項目;在肝癌、食道癌高發病區,增測亞硝胺以及其他有關有機物、微量元素和重金屬項目。
(7)地下水受污染地區:根據污染物種類和濃度,適當增加或減少監測項目。如放射性污染區增測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有機物污染地區,根據有關標準增測相關有機污染物監測項目;人為排放熱量的熱污染源影響區域,增測溶解氧、水溫等項目。
(8)在區域水位下降漏斗中心地區、重要水源地、缺水地區的易疏干開采地段,增測水位。
地下水監測規范(SL183-2005)
本標準適用于水利行業地下水監測站的規劃、布設、測驗、資料整編及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
其中的監測項目有水位、水量(包括開采量和泉流量)、水質、水溫。其中水質監測項目按SL219-98執行。
水環境監測規范(SL219-98)
本規范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大氣降水、入河(廢)污水的監測與調查,以及水體中沉降物和水生生物監測與調查;不適用于海洋水體。
其中地下水監測項目要求如下:
(1)全國重點基本站應符合下表(同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2004))中必測項目要求,并根據地下水用途選測有關監測項目。
(2)源性地方病源流行地區應另增測碘、鉬等項目。
(3)工業用水應另增測侵蝕性二氧化碳,磷酸鹽、總可溶性固體等項目。
(4)沿海地區應另增測碘等項目。
(5)礦泉水應另增測硒、鋸、偏硅酸等項目。
(6)農村地下水,可選測有機氯、有機磷農藥及凱氏氮等項目;有機污染嚴重區域可選擇苯系物、烴類、揮發性有碳和可溶性有機碳等項目。
其它一些標準與規范有:
《地下水超采區評價導則》(SL286-2003)
《地下水動態監測規程》(DZ/T0133-1994)
《城市地下水動態觀測規程》(CJJ/T76-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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