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率先在廣東省出臺首個生態文明建設條例——《珠海市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下稱《條例》),《條例》緊密結合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及時通過立法形式把相關部署和要求在珠海予以制度化和法制化。 其中,以法規形式明確各類主體功能區管理要求、探索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首次在立法中規定排污權交易制度等均有創新意義。該《條例》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在主體功能區管理、生態經濟、生態環境、生態人居、生態文化和保障措施等六方面進行了全面部署,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人口均衡性“三型”社會。
《條例》提出,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考核機制和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施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這些規定有利于糾正偏重于經濟增長而忽略環境保護的發展觀。
珠海首次在立法中規定了排污權交易制度,提出“超額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排污單位,其超額完成的削減量經市環境保護部門復核后,可以依法轉讓”,以進一步發揮市場在環境資源優化配置中的作用。
另外,《條例》還規定,珠海將從推行綠色政府采購、綠色辦公、綠色行政、綠色公共建筑等方面入手,全力提升政府形象,引導全社會保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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