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明確規定水質未達標的市縣將受到處罰
江蘇省財政廳、環保廳日前聯合出臺《江蘇省水環境區域補償實施辦法(試行)》, 試行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執行。 如果上游市、縣出境的監測水質沒有達標,由上游市、縣按照低于水質目標值部分和江蘇省規定的補償標準,向省財政繳納補償資金,再通過省財政對下游市、縣進行補償。如果上游水質好于斷面水質目標的,則由下游市、縣按照好于水質目標值部分和省規定的補償標準向省財政繳納補償資金,通過省財政對上游市、縣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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