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前不久印發了《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部署全面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嚴懲環境違法行為,加快解決影響科學發展觀和群眾健康的環境問題,推進環境質量改善。
《通知》要求全面排查整改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問題,不留監管死角、不存執法盲區,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堅持重典治亂、鐵拳治污。
《通知》是新形勢下環境保護執法監管工作的一個綱領性文件,內涵豐富、針對性強,很具操作性。筆者認為,學習《通知》精神要掌握、理解6方面內涵:
第一,強化了政府的環境監管職責。《通知》明確了環境監管屬地負責制,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市、縣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劃分若干環境監管網格,明確監管責任人、報上一級政府備案、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察檔案等工作。建立環保部門統一監管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職責。
第二,嚴懲環境違法行為。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要求依法嚴厲處罰,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對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區分不同情況,提出一律不得開工、一律停止建設或取締、一律限期整改的嚴厲要求。對違法排污,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一律停業關閉,并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
第三,任務節點明晰。2015年起,市以上環保部門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2015年6月底前,各級人民政府清理廢除阻礙環境執法的“土政策”。2015年年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一次環保大排查;市、縣政府要劃分環境監管網格,明確監管責任人。2016年底前,各地完成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的整改任務。2017年底前,現有的環境監察人員全部進行培訓、考試,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四,保障措施有力。在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監督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的落實情況。各級環保和公安部門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事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銜接。
第五,突出環境監察能力建設。要求加強市、縣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具備條件的鄉鎮和工業集聚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保障基層環境監察執法用車和執法設備的配備,將環境監察人員和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范圍。
第六,嚴肅追責。對網格監管責任不履職、對違法行為查處不及時、不依法處罰等行為,追究監管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責任。對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涉嫌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移送人民檢察院,追究失職瀆職責任。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等4種行為,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責任倒查,終身進行責任追究。
《通知》是繼新環保法之后,給環境監管執法注入了又一強心劑。作為基層環境監管人員,要以強烈的責任心和緊迫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學習和宣傳的力度。認真學習《通知》全文,理解其內涵,廣泛宣傳《通知》精神。尤其要加強針對監管對象的宣傳力度,將國務院整治環境污染的堅定決心、鮮明態度清晰地傳遞給涉污企業,讓違法排污企業膽戰,讓不規范企業自覺整改。
二是理清工作職責,明確工作任務。將《通知》中要求監察人員履行的工作職責逐一梳理,建立工作臺賬,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流程,確立工作目標,指定責任人員,為《通知》精神的貫徹落實做好充分的軟件、硬件準備。
三是積極匯報,爭取支持。《通知》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執法監管負領導責任。要積極向同級政府匯報,讓政府負責人充分認識到自身在環境監管中的責任和義務,爭取環境執法氛圍和環境監察工作條件有較大改善,提升工作能力,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
四是加大執法力度,向環境違法行為宣戰。按《通知》要求,向一切偷排偷放、超標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宣戰,堅決執行六個一律,揮起環境法律法規的鐵拳,堅決向一切環境違法行為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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