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自治區環保廳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將于明年1月1日實施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污染物排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記者了解到,通過立法,我區將賦予環境容量公共資源的屬性,明確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權屬內涵。在此背景下,寧夏將實現環境質量、容量、污染物排放總量相銜接的量化管理模式,這在全國尚屬首次。
按照《條例》,各級政府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責任,不得超過國家和自治區下達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行主要污染物總量預算管理制度,各級政府要將排污總量指標作為新建項目的前置條件,約束盲目投資擴產,限制粗放增長。
《條例》明確把環境容量確權為環境公共資源,屬于全民共同擁有,占用者必須有償取得。意味著企業要排污就得取得排污許可證,有償使用環境公共資源。明年年內,這些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將全部發放完畢。我區將對這些企業建立排污單位誠信檔案,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制度和監測數據質量管理,確保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此外,還將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將原來的排污單位無償獲取排污權改為有償使用,排污單位可以將有償取得的排污權作為無形資產在市場進行交易。
在處罰方面,《條例》禁止將未經防治污染直接排放,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損壞防治污染處理設施,以及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主管部門責令該企業停止排污,并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排污的,將作出責令停止排污決定之日的次日起,按原處罰額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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