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今日起至6月29日在北京舉行,備受關注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將進行第二次審議。
現行《環境保護法》自1989年正式施行至今,20多年未曾修改。2012年8月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草案》進行首次審議,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專家提出,《環境保護法》作為環境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應當回應環境保護的制度需求,解決環境保護的突出問題,建議采用修訂方式對這部法律作全面修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今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作關于《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張鳴起說,《草案》新增以下內容:修正案對企業公開具體環境信息作了強制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重點排污單位應按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對其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監測。
針對目前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草案》將追究環境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納入修改內容,增加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高壓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同時,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草案》加大了處罰力度!恫莅浮访鞔_,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偽造或者指使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不公開的;依法應當做出限期治理或者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將征收的排污費或者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負責人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張鳴起說,為將環境保護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為法律,完善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修改完善環境監測制度,增加“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的規定。二是增加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三是明確聯合防治協調機制,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監測,實施統一的防治措施”。四是增加環境經濟激勵措施,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已經達標的基礎上,通過采取技術改造等措施,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以及按照產業結構和城鄉規劃布局調整的要求關閉、搬遷、轉產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價格、信貸、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五是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增加規定“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或者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六是加強對引進外來物種等行為的規范,規定“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七是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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