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保護有限寶貴的地下水資源,抑制和緩解地下水超采引起的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污染、土壤沙化、水井報廢、飲用水安全受到影響等問題,日前,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下發通知,在全區實施《內蒙古自治區地下水保護行動計劃》。標志著內蒙古地下水保護有了剛性文件。
內蒙古水資源總量為545.95億立方米,其中地下水資源量236.22億立方米。全區多數地區地表水資源貧乏,地下水是城鄉生活飲水、城市經濟建設、工業生產和牧區牲畜及飼草料基地等供水的主要水源。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在支撐和維系自治區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內蒙古地下水開發利用規模不斷擴大,1980年全區地下水供水量29.6億立方米,到2005年地下水供水量已達86.19億立方米,增加了1.91倍。近年來,隨著自治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口增長,各行業用水需求不斷增加,水資源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為了追求發展、滿足用水需求,一些地區對地下水進行不合理開采,致使地下水位持續下降,地下水漏斗接連出現,且漏斗范圍不斷擴大,甚至在部分地區引發了水源枯竭、土地沙化、河水斷流等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同時,一些地區由于廢污水過量排放和面源污染無節制增加,導致地下水污染不斷加劇,水質不斷惡化。由于開發利用造成的諸多問題,已嚴重影響了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環境的健康穩定,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安全構成了威脅。因此,加強對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加快實施超采區壓采措施,對集中供水水源區加強監測和監管,是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戰略選擇,是貫徹“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的具體實踐,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改善生態環境的內在要求,對保障自治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重大的現實意義。開展全區地下水保護行動計劃已是刻不容緩、迫在眉睫。
本次地下水保護行動計劃,以自治區水利廳組織開展的《內蒙古自治區地下水超采取劃定及治理規劃》(2003年)、《內蒙古自治區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2005年)、《內蒙古自治區地下水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2007年)以及2009年底各盟市上報地下水超采區和水源區的調查資料為基礎,根據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相關準則、規范,對全區地下水開采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客觀分析和評價,以盟市為單元進行了地下水保護行動計劃安排。規劃實施目標是:2015年為近期規劃水平年,全區各地下水超采區實現壓縮50%以上的超采量,使部分地下水超采區的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速度和超采區面積擴大趨勢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出現新的超采區,初步建立起超采區監測體系和管理監督體系;對全區各實際供水量大于1萬立方米/噸的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區提出保護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建立水源地完善的管理制度、監測體系;2020年為遠期規劃水平年,全區地下水超采區基本實現采補平衡,消除地下水超采現象,使地下水水位逐漸回升,漏斗面積逐步縮小,地下水資源得到合理開發、高效利用和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并形成較為完善的地下水超采區水資源管理體制和地下水動態監測體系;通過規劃建設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對全區各實際供水大于1萬立方米/噸的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區實現全面保護,保障自治區所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區飲用水安全,全面建立集中供水水源區的保護、管理、監控體系。
地下水保護行動的原則:一是堅持科學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二是堅持突出重點,全面推進的原則。三是堅持開源節流與保護并重,合理配置,強化調控的原則。四是堅持總量控制,計劃開采的原則,五是堅持政策導向與加強宣傳保護意識相結合的原則。總體思路是:通過加強領導,完善機制,強化管理,合理配置,輔助于工業、農業、生活的節約用水、人工回灌、開發替代水源工程、污水回用等工程措施,進行綜合治理。控制全區地下水的開采,使全區地下水超采區面積擴展的趨勢得到遏制,并最終達到地下水的采補平衡。嚴格控制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使全區公共供水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減少資源、能源的浪費。全面保護好地下水資源,嚴格控制開采,使環境地質問題得到綜合治理和改善。建立覆蓋全區的科學有效的地下水監測網絡系統。
本次地下水保護行動計劃的工程措施投資估算為2013年9.67億元,2015年15.93億元,2018年27.13億元,2020年37.8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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