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羅河流域國家繼續加強合作與協商,追求訂立一個兼顧各國國家利益的公正合理的多邊協議,是解決水爭端的最佳途徑。如果經過斡旋或調停還是沒能解決爭端的話,可以嘗試法律方法,如仲裁或司法解決。
2010年5月,埃塞俄比亞、坦桑尼亞、烏干達、盧旺達和肯尼亞等國在烏干達召開重新分配尼羅河水資源會議,簽署了新的關于重新分配尼羅河水資源的《尼羅河合作框架協議》。協議簽訂后遭到了埃及等國的強烈反對,致使尼羅河水資源紛爭再起,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
尼羅河水爭議的由來
尼羅河全長約6671公里,是世界最長的河流之一,被埃及人譽為“母親河”。實際上,尼羅河是一條國際河流,是埃及、蘇丹、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烏干達、肯尼亞、坦桑尼亞、布隆迪、盧旺達、剛果(金)等10個國家近3億人口的生命線。這些國家共同吸吮著她的甘霖。但長期以來,沿河國家在如何合理分配和利用尼羅河水資源的問題上一直爭論不休。
早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英國就與當時非洲的其他宗主國如法國和意大利等簽署了一些關于尼羅河的協議。1929年,獨立后的埃及與由英國統治下的蘇丹簽署《尼羅河水協定》,確認了埃及對該河水使用的優先權,在尼羅河上游或支流上,未經埃及同意,不得興建水利工程。1959年,埃及和蘇丹就尼羅河水資源的利用問題通過談判簽訂了新的協定,確認埃及、蘇丹每年各享有555億立方米和185億立方米的尼羅河水份額。
近年來,隨著尼羅河上游國家人口不斷增加和經濟建設規模不斷擴大,這些國家對水的需求日益增長,因而迫切要求改變現狀,對水資源份額重新進行分配,以使上下游國家享受平等權利。尼羅河沿河國對水資源的爭端主要在于水量分配及利用問題。新簽訂的《尼羅河合作框架協議》則就尼羅河水的使用權對上述1929年協議和1959年協議提出了新的挑戰。根據新協議,尼羅河流域的埃塞俄比亞、烏干達、盧旺達、坦桑尼亞和肯尼亞等國均等分享尼羅河水資源,并有權在不事先告知埃及和蘇丹的情況下建設水利工程。此消息一出,引起埃及國內極大的震動。埃及《今日世界報》認為,尼羅河上游各國此舉意在從埃及和蘇丹手中爭得更多“水源股份”。
圍繞尼羅河水資源的國際法之爭
這場紛爭將對尼羅河流域各國的經濟發展和民生狀況產生深遠影響。許多人已從政治、經濟角度討論了這一紛爭,但實際上,這更是一場法律紛爭,尼羅河水資源之爭的焦點集中在以下兩個問題上。
第一,1929年和1959年協議的法律效力到底如何呢?埃及與蘇丹到底是否有權繼續要求其他沿河國家遵守這些協議呢?
1929年英國與埃及簽訂的協議屬于殖民時代的協議,當時其他沿河國家還沒有獨立。如果根據國際法上關于條約繼承的“白板原則”,該條約可以被摒棄。所謂“白板原則”是指新獨立國家對宗主國或殖民國家等被繼承國所簽訂的條約,有權拒絕繼承。1929年的協定并不是所有沿岸國參與締結的,沒有平等地處理上游國家利益,所以該協定對其他沿河國家是沒有約束力的。1959年協定雖然締結于埃及和蘇丹獨立之后,但是他們簽訂該協議時,其他尼羅河流域國家并未參與,而且也沒有涉及其他上游國家的權益約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1條規定:“一國同意承受條約約束之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第34條則進一步規定:“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所以,埃塞俄比亞等上游國家并不是上述協議的締約國,也沒有以任何方式表示愿意接受該協議的約束,可以不承擔協議中規定的義務。
當然,埃及和蘇丹也可依據國際法上的“在先使用”原則和“絕對領土完整”原則來要求其他沿河國家尊重其歷史權利和反駁其他沿河國家要求平均行使水權的主張。依據“在先使用”原則,一國享有對當前或歷史上已被本國使用的水域的權利。據此埃及宣稱,“在先使用”已構成國際法框架下的區域性習慣,上游國不得更改。但在先使用若要成為國際法上有約束力的習慣,其主張需要為相關國所接受。然而自埃及獨立以來,這一做法從未被埃塞俄比亞及其他沿河國家所接受,并且埃塞俄比亞等國從未放棄過對在其境內的尼羅河水域行使權力。所謂“絕對領土完整”原則,也稱“自然水流論”,即一國有權要求從其他沿岸國流下的自然水流持續流淌并不受中斷。因此,沒有一個國家有權改變流過其領土的河流的自然河道。從根本上說,此原則允許上游沿岸國利用河中的水資源,只要這樣的使用不影響下游沿岸國的利益。這實際上給予了下游沿岸國否決上游沿岸國水權的權力。因此,埃及和蘇丹可依此否決或限制上游沿河國家使用水權、建立水利工程的權利。
第二,新簽訂的《尼羅河合作框架協議》對其他國家是否有法律約束力?那究竟為何埃及和蘇丹不愿加入該協議呢?
依同理,新的《尼羅河合作框架協議》對尚未加入的國家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而且,該協議對埃及與蘇丹的既得利益無疑是一種挑戰。因為該協議規定加入國均等分享水資源,并有權在不事先告知埃及和蘇丹的情況下建立水利項目。這將增加上游國家獲得的尼羅河水份額,且如果上游國家紛紛建立大型的水利工程,勢必會減少埃及與蘇丹這兩個下游國家的水量,對他們國內的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會造成很大的影響。加上尼羅河是埃及人的生命河,埃及96%的國土都是沙漠,唯有尼羅河這條巨川流貫全境,埃及8000萬人口的日常飲用水,多達90%要取自尼羅河。埃及如此地依賴尼羅河,然而在該框架協議的規定下,埃及和蘇丹想繼續擁有87%的用水量是幾乎不可能了,也就是說,其他沿河國家從法律上否定了1959年協議。所以,埃及和蘇丹不愿加入《尼羅河合作框架協議》,他們堅持認為1959年協議對所有沿河國家都具有約束力,并且也一直堅持遵循該協議來分配用水量。
多邊協議是解決爭端的最佳途徑
國際水法是協調國際河流及水體的開發利用的法律。自19世紀末至今,已在200多條國際河流形成或簽訂了300多條有關國際河流水資源利用的慣例或條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66年由國際法協會制訂的《國際河流水資源利用規則》(赫爾辛基規則)與1997年由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赫爾辛基規則是以“流域”為基礎的,而《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則以“水道”為基礎并以“非航行使用”為研究范圍。赫爾辛基規則第一次提出了“公平合理利用原則”,在國際水法發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全面和最有權威性的一項關于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方面的全球性公約。它全面總結并規定了關于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方面的國際法規則,目的在于“保障國際水道的利用、開發、養護、管理和保護,并促進今世后代對其進行最佳的和可持續性的利用”。2004年《關于水資源法的柏林規則》是國際法協會在國際流域水資源管理法方面的最新發展,在綜合其以前規則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人的權利、環境流量、影響評價、極端情況、跨界含水層、國家責任及法律賠償等方面的規定,是目前內容最全面的跨界水國際規則。國際水法包括七大原則:公平合理利用、不造成重大危害、一般合作義務、互通信息與資料、維持與保護水資源及其生態系統、自由通航和補償原則。其中最基本的是公平合理利用與不造成重大危害原則,它要求各沿河國公平合理地利用國際水道,應同時考慮包括水道自然性質(地理、水文等)、水道國的社會和經濟需要、依賴水道的人口、對水道的現有和潛在利用、對其他水道國的影響等所有相關因素。根據國際法,不僅埃及沒有權利阻止尼羅河流域上游國家使用尼羅河,同時流域內的其他上游國家也同樣沒有權利通過主張因他國使用河水可能造成嚴重損害并影響到自身權利而單方面利用應當共享的資源。因此,所有尼羅河流域的國家對尼羅河水資源都負有集體保護和合理使用的義務。
基于以上認識,筆者認為,同飲一河水的沿河十國應依照國際水法的相關原則進一步加強談判與協商。特別是埃及和蘇丹要摒棄固守1959年協議及優先使用的觀念,不再拖延時間,抓住現在的寶貴機會積極地去與其他沿河國家談判協商。各國在談判協商過程中,要依據國際水法的公平合理利用及不造成重大危害等原則,充分考慮各國的社會經濟需要及對尼羅河的依賴程度等因素,兼顧各方利益,以達到共贏。
談判協商的方式在尼羅河流域國家是非常可行的,因為他們之間有著牢固的協商合作的基礎。如1999年成立的尼羅河流域國家組織(NBI),其中“以平等的使用并獲益于共同的尼羅河水資源來實現實際的社會經濟發展”的共同理念為指導。2001年成功舉行的尼羅河國家合作國際聯合會第一次會議,展示了其戰略行動計劃,積極開展國際合作。2002年設立的“東尼羅河流域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東尼羅河工作計劃》中涉及的聯合水利工程開展研究。這些水利工程涵蓋防洪、發電等領域。2004年埃及、蘇丹和埃塞俄比亞就尼羅河水資源利用問題達成和解,在尼羅河上游流域,相關各國通過與下游流域國家的合作,把開發利用水資源和解決本國貧困問題結合起來,加大發電供電設施和水利灌溉設施的建設,緩解了本國電力供應緊張、農業發展落后的局面。乃至今年4月,尼羅河流域國家組織舉行的年度工作會議和尼羅河流域信托基金第七屆發展伙伴會議,這兩次會議都對尼羅河流域國家組織在促進國家間合作發展方面的工作予以高度贊賞,認為該組織是地區合作和團結的典范。所有這些,無不說明尼羅河國家間在尼羅河水資源上的合作完全可行,并實踐證明他們之間的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綜上所述,尼羅河流域國家繼續加強合作與協商,追求訂立一個兼顧各國國家利益的公正合理的多邊協議,是解決水爭端的最佳途徑。如果經過長時間的談判協商,沿河國家還是沒能達成一致意見,無法解決水資源爭端的話,還可以進行斡旋或調停等第三方參與的方法來解決爭端,從而確定各流域國家間是否按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了水資源。如果經過斡旋或調停還是沒能解決爭端的話,可以嘗試法律方法,如仲裁或司法解決。
其實,解決尼羅河水爭端的關鍵不在于運用何種方法,關鍵在于沿河國家要樹立利益共同體意識。要意識到他們都是靠尼羅河維系著發展,有著共同保護尼羅河的義務。現在尼羅河存在利用效率低、水資源嚴重浪費等情況,利益遠未達到最大化。倘若尼羅河流域國家協力合作提高尼羅河的利用效率;倘若尼羅河流域國家能更多地強化國民節水意識,改善節水設備,從根本上保護母親河;倘若尼羅河流域國家停止在分水量上的爭論不休,共同合作致力于保護母親河的生命延續,和諧相處,何愁不能從根本上保障沿河國家的可持續發展,促進沿河國的共同利益的實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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