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12日),武漢市政府常務會審議《武漢市湖泊整治管理辦法》,市長阮成發疾呼:“嚴禁填湖,嚴禁污染,嚴控環湖開發!”根據這個《辦法》,全市166個湖泊均將確定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圍繞城市湖泊保護與整治,政府觀念在調整,行動在推進,這一點我們有目共睹。2001年武漢市成立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與開發實施一體化管理,2002年3月,《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頒布實施,以后又有《湖泊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湖泊執法巡查制度》、《湖泊審批聽證管理辦法》,今又有《武漢市湖泊整治管理辦法》,不斷加強對湖泊保護責任的規定。
對于湖泊而言,我們理當明確,保護是第一位的,其他價值都排在此之后,而整治應算是保護的一項內容。湖泊是地球淡水資源的重要部分,也是獨特的生態系統,對于我們來說,它們維持自然生態平衡,并與江水資源一起供給城市發展和市民生活。作為自然賜予人類的資源與財富,它屬于歷史,也屬于未來,保護湖泊,就是對歷史負責,對未來負責,而且責無旁貸。
保護湖泊是社會事業,但政府是責任主體。這也就是說,盡管填湖、污染、環湖開發的主體基本并非政府,但在防止與整治這類現象時,政府不可以置身事外,某種程度上,這也是政府得以存在,人們相信政府需要存在的一種理由。保護湖泊不只是保護它的大小,也包括保護湖泊的生態,這里面涉及水安全、水環境、水經濟、水景觀、水文化等多種問題,保護的終極意義,是讓其作為一種歷史、自然的資源可以存續下去。
市長提出的這三大傷害湖泊的現象,我們認為,填湖和污染是應當禁止的。曾有專家說,并非所有的湖都不能填,一些小的、污染嚴重的湖泊就可以填,還有人說,可以實行填湖許可制度,總的意思,禁止填湖并不絕對。在我們看來,除非基于戰備等特殊需要,一般來講根本不存在填湖可以被授權、被許可的問題。湖泊并非政府可以隨意處置的私有財產,什么情況可以被許可,不由政府說了算。至于污染,從長遠看,也必須禁止,因為這是針對水體的直接危害,我們沒有任何理由允許湖泊被污染。
關于環湖開發,則要區分來看。環湖開發難說絕對禁止,因為它不直接針對水體,湖泊的周邊環境并非不可以利用,問題在于這既需要政府部門加強控制管理,也需要聽取市民意見,環湖開發涉及公共利益,開發什么,怎么開發,應告知市民,并能夠因民意解釋、調整或終止一些開發行為。
我們還看到,對于傷害湖泊的諸多問題,有時還只是在算總賬時呈現,比如在一些統計數據和整治風暴中。這有客觀原因,像填湖,其危害性很難在短時間內看出來,它不是把一個湖整體埋掉,而是一種慢慢的蠶食狀態,以致政府日常監管困難重重。但也有主觀原因,比如政府或職能不清,或行動遲緩,有時市民反映湖泊被填,但長時期不見監管與阻止。
明確責任單位,考驗的就是行動的有效。湖泊構建了人與水的關系,賦予城市聲名,賦予生活美好,無論怎樣,我們負有保護這種關系、聲名、美好的義務,風起云舒,波光粼粼,魚戲鳥鳴,這樣的城市境界,我們沒有任何理由讓它消失不見,哪怕是打上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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