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日前通過《吉林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濕地保護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保護管理體制。水利部門負責河流、水庫、塘壩的管理;發改委、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畜牧、氣象等各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濕地保護的相關工作。同時,濕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包括林業、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畜牧、氣象以及漁業等方面的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
根據《條例》,利用濕地資源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生態旅游活動,必須符合濕地保護規劃,維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禁止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禁止超出資源再生能力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禁止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
《條例》同時禁止在濕地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擅自圍墾、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非法采砂、取土、放牧、燒荒、砍伐林木、采集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的濕地植物,向濕地及周邊區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等。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擅自圍墾、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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