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最嚴格的地下水取水審批制度,禁止擅自對外轉供、銷售地下水,今后昆明市地下水資源將受到地方法規的有力保護。25日,云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批準《昆明市地下水保護條例》的決議。
此次審查通過的《昆明市地下水保護條例》圍繞“可持續利用”,加強了對昆明市地下水的保護。條例對地下水的限采和禁采作了明確規定,在地下水超采區和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地區、文物保護區、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嚴格控制新建地下取水工程,限制取水量。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和城鄉集中式公共供水管網通達或者有替代水源的地區、地下水受到嚴重污染的地區,以及因地下水開采引發地面建筑物出現基礎凹陷、墻體開裂等地區禁止開采地下水。已批準的,要限期封停或封填。
該條例嚴格規范了地下水取水審批程序,規定昆明市取用地下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市政府批準,縣(市、區)不再行使地下水審批權。另外,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提出申請前還應當到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勘查的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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