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確保監測成果質量,為生產建設單位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近日水利部出臺了《關于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意見》(水保[2009]187號),明確了監測的內容和重點,規范了監測的分類、方式、手段和頻率,提出了監測報告、公告等一系列管理要求。
一、監測分類
生產建設類項目征占地面積大于50公頃或挖填土石方總量大于50萬立方米的,由建設單位委托有甲級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征占地面積5~50公頃或挖填土石方總量5~50萬立方米的,由建設單位委托有乙級以上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征占地面積小于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小于5萬立方米的,由建設單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監測工作。
二、監測內容和重點
監測的主要內容有工程建設擾動土地面積、水土流失災害隱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情況、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監測的重點是取土(石)場、棄土(渣)場使用情況及安全要求落實情況,擾動土地及植被占壓情況,水土保持措施(含臨時防護措施)實施狀況等。
三、監測要求
1、駐點監測。承擔委托的監測機構必須實行駐點監測,且同一項目的駐點監測人員中至少要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監測人員上崗證書。
2、監測方式。擾動土地面積、棄土(渣)量、水土保持措施實施情況等以實地量測為主;線路長、取棄土量大的公路、鐵路等大型建設項目,可以結合衛星遙感和航空遙感等手段調查擾動地表面積和水土保持措施實施情況;有條件的項目,可以布設監測樣區、卡口監測站、測釬監測點等,開展水土流失量的監測。
3、監測頻率。建設項目在整個建設期(含施工準備期)內必須全程開展監測,生產類項目要不間斷監測;正在使用的取土(石)場、棄土(渣)場的取土(石)、棄土(渣)量,正在實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設情況等至少每10天監測記錄1次,擾動地表面積、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攔擋效果等至少每1個月監測記錄1次,遇暴雨、大風等情況應及時加測。
四、監測報告和公告
1、監測報告。水利部批復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流域機構報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實施方案》、《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季度報告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同時抄送項目所涉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向批復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述報告和報告表。
2、監測公告。流域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整理分析相關數據,定期公布(至少每年1次)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3、監督管理。流域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測定期報告制度落實情況和監測成果的核查,對瞞報、漏報、編造數據的生產建設單位和監測機構要及時進行通報批評,對問題較嚴重的監測機構和個人,可向水利部建議要求監測機構限期整改、注銷監測人員上崗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