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啟動、關閉、拆卸、改動或者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除了要賠償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水量損失和設施修復費,并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10日,昆明市人大常委會發布消息,《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簡稱《供水條例》)已于日前通過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將于7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供水條例》規定,城市公共供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時,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提前 24小時通知用戶。供水設施發生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戶并及時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搶修超過24小時仍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交納水費,逾期未交納水費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將向用戶發出欠費通知,用戶在接到通知后超過30日仍未交納水費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對欠費用戶停止供水。
《供水條例》要求,供水專用的供電架空線路垂直投影周圍5米以內、地下電纜周圍1.5米以內;城市建成區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周圍1.5米以內;城市建成區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周圍4米以內;城市凈水廠、供水加壓泵站、二次供水蓄水池外圍10米區域以內區域為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此外,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未取得城市供水經營權擅自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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