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分類:
性質:強制性
有效性:現行
狀態:修訂
發文單位: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
文號:SH 3012-2000
發布日期:2000-10-26
實施日期:2001-03-01
目次
1總則
2一般規定
3管道布置
3.1管道的凈空高度和埋設深度
3.2管道間距
3.3工藝管道的布置
3.4液化烴管道的布置
3.5取樣管道的布置
3.6泄放管道的布置
3.7公用系統管道的布置
4閥門布置
4.1一般規定
4.2安全閥的布置
4.3氣動調節閥的布置
4.4止回閥的布置
4.5減壓閥的布置
4.6疏水閥的布置
5管件和管道附件的布置
5.1管件的布置
5.2阻火器的布置
5.3過濾器的布置
5.4補償氣的布置
6管道上的儀表或測量元件的布置
6.1一般規定
6.2流量測量儀表的布置
6.3壓力測量儀表的布置
6.4溫度測量儀表的布置
6.5液位測量儀表的布置
7管道支吊架的布置
7.1一般規定
7.2管道支架的布置
用詞說明
1總則
1.0.1本通則適用于石油化工工藝裝置和全廠性工藝及公用系統新建工程的碳素鋼、合金鋼、不銹鋼管道布置設計,擴建及改建工程的管道布置設計可參照執行。
1.0.2本通則不適用于非金屬管道、有色金屬管道、地下給排水管道的布置設計。
1.0.3執行本通則時,尚應符合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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