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手段的反思與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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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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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關鍵詞】 | 《水污染防治法》 控制手段 排污標準 水質標準   |
【摘要】 | 本文的研究將表明,新的《水污染防治法》雖然采納了更為先進的立法理念, 創新了立法技術, 更新了水污染控制法律制度體系, 但實施1 年多來的社會效果表明, 由于其沒有觸動水污染控制手段, 這限制了其預期立法目的的實現。 |
【部分正文預覽】 | 2008 年2 月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水污染防治法》,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08 年6 月1 日施行。《水污染防治法》頒布實施于1984 年, 曾在1996 年經過第一次修訂。與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由62 條增加到現在的92 條,新增了諸多實質性內容, 其調整力度可謂空前。本文的研究將表明,新的《水污染防治法》雖然采納了更為先進的立法理念, 創新了立法技術, 更新了水污染控制法律制度體系, 但實施1 年多來的社會效果表明, 由于其沒有觸動水污染控制手段, 這限制了其預期立法目的的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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