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級別:部委規章
面向領域:水費管理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文號:環函〔2001〕224號
發布日期:2001-9-30
實施日期:2001-9-30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目前,江蘇、湖北等省市環保部門在征收污水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的過程中,一些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大量超標準排放污水,不僅不繳納污水排污費,也拒絕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為此,地方環保部門請求作出法律解釋。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我局認為:企業事業單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若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應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理由如下:
從法律上看,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排放污水應該繳納污水排污費和污水超標準排污費兩種,而第十九條規定的是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1991年5月16日給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排污費的種類及其適用條件的答復》(法工辦復字〔91〕4號)中,也明確了“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即使沒有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也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從法規和規章看,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計委、建設部、原國家環保局《關于淮河流域污水處理收費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1997〕111號)規定:“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后,對向城市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不再征收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污水排污費。超標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標排污費”。
從污水排放標準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發布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規定:“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因此對于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有明確的衡量和執行標準。
從技術上講,由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在設計時就不考慮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處理,如果不在污染源進行有效治理,實行達標排放,將會排放到環境中,造成嚴重的環境危害。另外,如果將含有大量高濃度有機物的超標準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其沖擊負荷將嚴重影響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和處理效果。因此,通過征收超標準排污費,可以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有效實施點源治理和集中治理的結合。
綜上所述,排污單位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超標排放污水的,應當繳納超標排污費。
妥否,請函復。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發布部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發布日期:2001年09月30日 實施日期:2001年09月30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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