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級別:部委規章
面向領域:水污染防治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文號:環發[2004]94號
發布日期:2004-6-24
實施日期:2004-6-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近年來,我國電解鋁生產能力迅速增加,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高,但環境保護技術研究相對滯后,環境監管比較薄弱。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03號)的有關精神和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電解鋁行業環境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大對現有電解鋁企業的環境監管力度。
1、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要求,監督完成轄區內自焙槽的淘汰,淘汰的生產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其他地區轉移。
2、禁止以自焙槽改為小預焙槽的方式避繞國家的淘汰要求,地方各級環保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審批自焙槽改造為小預焙槽生產能力的改造項目。
3、現有小型預焙槽生產企業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污染物排放總量不符合地方下達的控制指標的企業,必須按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限期停產治理,限期治理后仍然達不到國家和地方的排放標準和總量要求的,必須堅決予以淘汰。
4、加強對現有大型預焙槽企業的環境管理。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要求企業對廠址周圍土壤、農作物及周圍人群健康情況定期監測和調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我局。
5、針對電解鋁行業的污染特性,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把氟化物納入電解鋁企業總量管理體系,在核發、換發排污許可證時明確電解鋁企業允許的氟化物排放總量。
二、進一步搞好電解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1、新建、擴建電解鋁生產能力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經國家立項后,按規定程序向我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
2、新建項目的選址應當避開主要的農牧區和人口密集區,并對廠址周圍的土壤、農作物的氟化物背景值進行調查和監測,對影響范圍內的人群進行必要的人體健康背景調查。根據當地背景情況、氣象條件和周圍土地利用現狀確定合理可行的廠址。
3、企業必須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和嚴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廠址周邊環境狀況和企業設計的氟化物排放水平,提出企業合理的發展規模和氟化物的排放總量限值。
4、根據企業氟化物排放總量、擴散條件和周圍環境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衛生防護距離,并提出企業正常及非正常情況下的污染防治措施。應考慮通過種植防護林帶等措施,避免氟化物進入食物鏈,防止對周圍人群健康產生不利影響。
三、鼓勵開展電解鋁環保科研和在線監測能力建設。
1、鼓勵電解鋁企業及科研單位開展電解鋁環境保護科研工作,我局將加快制定電解鋁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促進電解鋁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2、鼓勵新建、擴建電解鋁生產能力的企業引進氟化物在線監測系統(含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鼓勵科研單位和企業加大在線監測系統的研發力度,盡快實現氟化物監測系統的國產化,并在現有電解鋁企業中推廣應用。
3、鼓勵電解鋁企業和科研單位開展電解鋁清潔生產技術、污染治理技術的研發,進一步提高大型預備槽電解鋁企業的清潔生產水平,減少氟化物的排放量。
4、鼓勵電解鋁企業及科研單位開展電解槽內部流場、氟平衡、氟化物遷移轉化和累積污染機理等方面的基礎研究,對電解鋁行業環境管理提供理論指導。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發布部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發布日期:2004年06月24日 實施日期:2004年06月24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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