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級別:部委規章
面向領域:水費管理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建設部
文號:計價格[2002]395號
發布日期:2002-3-19
實施日期:2002-3-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建設廳,上海市水務局:
為進一步推動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工作,逐步建立有利于節約用水和防治水污染,促進供水企業加強內部管理的水價形成機制,國家計委、建設部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一次城市供水價格統一審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價工作的意義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經過地方各級政府及價格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共同努力,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取得較大進展,對于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防治水污染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城市供水價格改革仍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較為突出的是水價形成機制不完善,企業缺乏成本控制、加強管理的內在動力。水價不斷調整,供水企業成本也隨之不斷上升的現象相當普遍。開展城市供水價格審價工作,是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了解城市供水價格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建立合理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水價形成機制,提高水價制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水資源短缺、結構性缺水的嚴重性,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防治水污染的緊迫性,從保持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大局出發,統一認識,加強領導,把這次全國統一審價工作做為推動城市供水價格改革的“基礎工程”和維護廣大用戶利益的“民心工程”來抓,認認真真、扎扎實實,切實抓出成效。
二、審價工作的主要內容
全面審查供水企業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內供水價格調整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費用、財務收支情況,以及附加在水價內外的各種基金、收費。
主要內容是:
(一)企業制、供水成本。成本審查包括制水、供水主營業務的成本、費用和非主營業務的成本、費用。嚴格區分主營業務與非主營業務,非主營業務的成本費用不得計入供水價格。分析水價調整后企業成本增加的各項因素(特別是產銷差率中的管網漏損率),造成企業出現新的虧損各項因素中哪些屬正常合理的,哪些屬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
(二)企業員工勞動效率。審查供水企業人均勞效,分析有無人員過多造成勞動效率低下問題,分析供水企業生產工人、管理與工程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結構是否合理,有無非生產人員所占比重過大的問題。
(三)供水能力與高日供水量。審查供水能力與供水量的比例。分析供水能力與高日供水量是否相適應,有無因供水設施建設過度超前,導致供水價格攀升和加大供水企業負擔的問題。
(四)企業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審查附加在供水價格上的各種收費、基金的批準機關、文號、項目、標準、年度收費額、用于供水企業擴大再生產的金額和所占比重等,并逐一查對、登記、匯總。分析哪些屬于合法合理的,哪些屬于合法不合理的,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五)企業供水總表與戶表計量和費用分攤:審查總表供水計量是否準確,有無亂擠、亂攤現象,分析抄表到戶的合理的成本,以及總表與戶表價差中的不合理因素及原因。
(六)企業財務收支情況。審查企業主營業務和非主營業務等各項收入、支出情況,有無因不合理支出造成成本上升甚至企業虧損問題。
三、審價工作的安排
(一)審價工作分工。審價工作的重點是36個大中城市。36個大中城市水價審查工作由國家計委、建設部統一組織開展,城市所在地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審查。36個大中城市以外其他市、縣的審價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審價工作方法。審價工作采取按年度和按調價周期審查兩種方式進行。年度審查是審查企業1999年至2001年各年度生產經營情況。按調價周期審查是以進入1999年后第一次水價調整開始至下一次調價為一個周期,至2001年底調價幾次,即有幾個周期。以年度生產經營情況為調價測算基礎的,可以只采用按年度審查方式;以跨年度生產經營情況為調價測算基礎的,應當同時采用兩種方式進行審價。
在審價工作中,除核查供水企業各類報表、原始生產記錄、臺帳外,還應對取水(購水)量、售水量、水費回收額及各項支出等整個生產經營過程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驗證。
(三)審價工作步驟。36個大中城市審價工作于2002年4月1日開始。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1999年至2001年三年來供水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進行全面審查。供水企業應當提供成本、費用、開支、年度財務報表等審價所必須的基礎材料,并加蓋企業印章。
四、審價工作的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水價審價工作,是2002年全國計劃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抽調成本調查隊以及其他人員組成專門班子,提供經費等物質保障,對參加水價審價工作的人員進行法規、政策的培訓,為做好這項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與溝通,積極做好對供水企業的宣傳解釋工作,取得相關部門和企業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審價工作方案,在做好具體承擔的審價工作的同時,有計劃、分階段、按步驟組織好本地區其他城市的審價工作,及時了解工作進展情況,組織力量進行指導督查和審核把關。
(二)保證審查質量。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審核結果做出審價結論,并填寫報表(見附表),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對審價情況進行論證。審價結論應當包括供水企業分布、制供水能力、成本費用等基本情況;供水企業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和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促使供水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強化投資約束,提高供水企業生產經營和資金使用效率以及提高水價制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政策措施。要注意排除于擾,確保審查數據的真實性。
(三)認真進行總結。各地審價工作原則上應于2002年6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審價工作做出全面匯總分析,總結本地區水價管理中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提出建立比較合理的水價成本、費用構成及利潤水平參照體系,逐步建立定期審價和專家評審制度以及加強企業管理推進企業改革的具體意見。同時,要結合審價工作,統籌考慮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回用水(中水)價格,研究制定本地區水價改革規劃和計劃。
各地審價工作全面總結和36個大中城市的審價結論應于2002年7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報國家計委、建設部。審價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國家計委、建設部反映:
附表:一、城市供水企業基本情況表
二、城市供水企業主營業務成本費用表
三、城市供水價格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表
發布部門: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2年03月19日 實施日期:2002年03月19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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