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級別:部委規章
面向領域:水污染防治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文號:環發〔2006〕207號
發布日期:2006-12-27
實施日期:2006-12-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及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和第六次全國環保大會精神,認真履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簡稱POPs公約),進一步了解我國POPs污染源及相關情況,經研究,決定自2006年起組織開展全國POPs狀況調查。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開展全國POPs調查是我國履行POPs公約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各地應高度重視,成立調查領導小組和調查工作組,負責部署、組織協調和指導實施本轄區內的調查工作。各省級調查領導小組應制定具體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案,組織和實施各階段質量檢查工作。
二、各地應按照《全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調查實施方案》的統一要求,結合實際,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和方案,將POPs調查納入年度工作計劃,落實目標責任制,做到任務、責任到人,確保按時完成調查工作。
三、為保證調查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各地應認真學習有關調查技術文件,積極參加總局組織的調查培訓,并組織開展好本轄區的調查培訓工作,切實做好調查的前期準備和動員工作。
四、我局將安排部分資金補助調查工作。各級環保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積極爭取地方同級財政配套資金支持,彌補調查工作經費的不足。同時各地也要管好用好調查工作經費,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做到專款專用。
五、目前,我國對POPs認識不足,基礎工作薄弱,各地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積極開展工作,并對本轄區POPs污染源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切實保證本轄區調查數據的真實、準確,使最終調查成果能夠全面、客觀地反映我國POPs污染源狀況,為全面開展POPs污染源監督管理奠定基礎。
六、為保障調查工作部署、指導和反饋的通暢,請各省級環保部門將調查領導小組和工作組負責人、聯絡人名單及聯系方式于2007年1月30日前報送我局。
聯系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 臧文超 姚薇
電話:(010)66556259
傳真:(010)66556252
附件:全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調查實施方案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環保 化學品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調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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