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級別:部委規章
面向領域:水污染防治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環境保護部
文號:環發〔2008〕15號
發布日期:2008-4-14
實施日期:2008-4-14
環 境 保 護 部
發 展 改 革 委
水 利 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文件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江蘇省、安徽省、山東省、河南省、云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淮河、海河、遼河、巢湖、滇池、黃河中上游等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以下簡稱《重點流域規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重點流域規劃》目標實現。
一、到2010年,要使淮河、海河、遼河、巢湖、滇池、黃河中上游等6個重點流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得到治理和保護,跨省界斷面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重點工業企業實現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城鎮污水處理水平顯著提高,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流域水環境監管及水污染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顯著增強。
二、《重點流域規劃》是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據,流域的經濟建設活動必須符合《重點流域規劃》的要求。各流域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重點流域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和要求,抓緊制訂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的實施計劃,納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逐項落實,統籌實施。
三、各流域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實施《重點流域規劃》的責任主體,應加強對實施《重點流域規劃》的組織和領導,將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并分解落實到企業,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多方籌集規劃項目建設資金;要加強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加大環境執法和監管力度;要推進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把標準提高到合理水平,推進污水處理產業化,確保治理項目建成后正常運行。對地方資金和污水處理費收費不到位的地區,中央不安排補助資金。
四、各流域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按照《重點流域規劃》要求,緊密結合當前節能減排工作的總體部署,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周密部署、科學組織,切實做好各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各項工作,加強本地區減排目標責任的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工作,確保重點流域水污染減排任務按期完成,確保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如期實現,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附件: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
2.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
3.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
4.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
5.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
6.黃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題詞: 環保 流域 規劃 通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江蘇省、安徽省、山東省、河南省、云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水利廳、環保局(廳)、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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