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級別:部委規章
面向領域:其他法律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文號:環辦函〔2008〕327號
發布日期:2008-6-13
實施日期:2008-6-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各有關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我部《關于增強環境科技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實施《國家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規劃》,提高環境管理決策的科學性和環境保護投資效益,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制度,規范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等活動,我部組織起草了《國家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前,《辦法》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于2008年7月10日前反饋我部并將修改意見的電子文本發送到電子信箱。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 張化天
聯系電話:(010)66556222
傳真:(010)66556218
電子郵件:eptech@163.net
tiansl@tsinghua.edu.cn
通信地址:北京西直門內南小街115號
郵編:100035
附件:1.國家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國家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管理辦法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技術 管理辦法 意見 函
附件一:
國家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環境保護技術進步,提高環境管理決策的科學性和環境保護投資效益,引導先進、成熟的環境保護技術應用,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制度,規范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等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活動的管理, 不適用于社會中介組織、企業等組織或委托開展的技術評價等活動。
利用中央或地方財政資金補助以及其他列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示范項目應當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技術是指污染治理、生態修復、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等污染防治技術和所依托的產品及裝備,環境信息、環境監測技術和產品。
第四條 環境保護技術評價是指按照規定的方法、程序,對環境保護技術的水平、可靠性、環境和經濟效益以及風險等所進行的評估、驗證、論證、評審等活動。
第五條 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示范(以下簡稱技術示范)是指根據環境保護工作需要,依據《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示范名錄》(以下簡稱《示范名錄》),按照規定的程序批準,利用中央或地方財政資金補助或企業單位自籌資金納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對污染防治新技術或新工藝,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進行工程應用示范的活動。
第六條 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工作的組織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國家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制度,培育適應環境保護管理要求的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機制;
(二)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實施細則、指南、規范等指導性技術文件;
(三)制訂發布《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目錄》(以下簡稱《鼓勵目錄》)和《示范名錄》;
(四)負責組織的技術示范項目的篩選、評審,進行項目管理等工作;
(五)負責技術評價機構的業務委托及指導;
(六)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相關的國際合作和交流。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環境保護技術評價、技術示范項目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申報和初審,并向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本地區《鼓勵目錄》、《示范名錄》的依托技術;
(二)負責組織申報、初審、推薦本地區技術示范項目;
(三)負責對國家批準使用中央財政資金補助的技術示范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并配合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四)負責本地區財政資金補助的技術示范項目的篩選、立項及項目管理與驗收等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轄區環境保護技術的評價工作。
第二章 技術評價
第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與環境技術相關的管理工作或項目審批時,應當以環境技術評價的結果作為依據。環境技術評價結果的應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制修訂《示范名錄》、《鼓勵目錄》等依托的技術;
(二)中央或地方財政資金支持的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示范項目的依托技術;
(三)中央或地方財政資金支持的各類環境保護規劃實施及重點流域、區域環境污染綜合治理,重點節能減排和污染治理工程等需要進行評價的依托技術;
(四)制訂各類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指南、導則、規范等為環境管理服務的環境技術指導類文件依托的主要技術;
(五)中央或地方財政資金支持的環境保護技術成果轉化立項、貸款、投資過程中需要進行評價的技術;
(六)利用國家或地方財政資金資助,擬采用的已完成中試或工業化試驗,具有產業化前景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或擬引進的境外環境保護技術、產品或裝備;
(七)法律、法規要求進行評價的技術。
第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委托評價機構或評價專家委員會(評價專家組)進行技術評價。技術評價一般分為單項技術綜合評價、新技術驗證評價和同類技術篩選評價三類:
(一)對單項現有技術,應當委托評價機構對其技術的先進性、有效性、可靠性、經濟性、應用前景、適用范圍、技術和市場風險,以及存在問題等進行綜合評價。
(二)對已完成中試或工業化試驗,具有產業化前景的單項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以及利用財政資金從境外引進的技術、工藝和產品,應當委托評價機構對其技術經濟性能進行以試驗驗證為主要內容的驗證評價。
(三)對同一應用領域或同一技術原理的多種技術,應當在單項技術綜合評價或驗證評價的基礎上,按應用或技術領域組織或委托評價專家委員會(評價專家組)對其技術經濟性能進行篩選評價。
第十條 環境技術評價應當遵循客觀、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采取技術、經濟和環境效益相結合,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專業評價人員與技術專家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技術持有方(技術依托單位)應當按照評價實施細則、指南、規范等技術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實、完整、詳實的技術資料,以及經省級以上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和檢測機構出具的技術性能驗證檢測報告。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或評價專家委員會(評價專家組)在接受評價委托后,應當根據評價指南、規范等技術文件及委托要求,獨立開展評價工作。評價工作完成后,應當向下達委托任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技術評價報告。
對多技術篩選評價,其評價結果通過專家委員會(評價專家組)會議或通訊方式產生。
第十三條 評價機構或評價專家委員會(評價專家組)應當對評價結果、結論和評價報告的科學性、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評價結論應當明確被評價技術的可行性、適用范圍、適用條件,可達到的環境、技術和經濟指標,以及存在的技術風險,不得濫用“國內先進”、“國內首創”、“國際領先”、“國際先進”、“填補空白”等抽象用語。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在不涉及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和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將環境技術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結果可作為環保科技成果登記、統計、獎勵等的依據。
第十六條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委托進行的技術評價工作,其評價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中。由組織、委托評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機構支付。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技術評價實施細則、指南、規范等技術文件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技術示范
第十八條 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管理決策的需要和環境保護技術發展的情況,在技術評價的基礎上,制定發布《鼓勵目錄》和《示范名錄》,并以上述兩個目錄為基礎,組織開展技術示范工作。
(一)《鼓勵目錄》所列技術為經工程實踐證明,技術成熟、污染防治效果穩定可靠、經濟合理的各類環境保護技術、工藝和產品。《鼓勵目錄》主要用以指導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污染防治用戶優先選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并在各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時給予重點支持。
(二)《示范名錄》所列技術為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工程化示范、成熟技術的擴大規模示范、引進技術的國產化示范、解決重大環境問題的成套化、集成化示范技術等。《示范名錄》主要用以指導各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中污染防治新工藝、新技術示范項目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九條 《鼓勵目錄》、《示范名錄》按下列程序制定發布:
(一)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發布年度申報、推薦指南,向社會征集技術;
(二)技術依托單位按年度申報、推薦指南要求向單位所在地的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申報資料;
(三)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資料初審后,提出推薦意見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對申請列入《示范名錄》的技術,應當委托評價機構對申報技術進行綜合評價或驗證評價,提交技術評價報告。
(四)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委托)評價專家委員會(專家組)對申報技術進行篩選評價,制定發布年度《鼓勵目錄》、《示范名錄》。
第二十條 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及財力,組織實施技術示范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申請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等財政資金支持的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示范項目所依托的技術應當符合《示范名錄》的規定,項目的申報、推薦和審批,按《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由企業自籌資金開展列入《示范名錄》的技術示范項目,可自愿申請納入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技術示范項目管理。由技術依托和項目示范工程建設單位聯合向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推薦,報經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列入技術示范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示范計劃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項目建設單位和技術依托單位應當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機構簽訂《國家環境保護技術示范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示范任務書》)。
第二十三條 示范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技術示范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每年不少于兩次。
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地跟蹤檢查情況,對技術示范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將抽查結果書面通知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綜合評價的規定和《示范任務書》的要求,在技術示范項目投運后的三個月內,委托評價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技術后評價,出具后評價報告。后評價報告應當作為技術示范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示范項目技術后評價結束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將技術后評價報告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列入國家及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示范項目,工程驗收合格并通過后評價的,經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可列入《鼓勵目錄》。
第二十七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下列工作中應優先采用和支持列入《鼓勵目錄》和通過后評價的示范技術:
(一)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污染源限期治理、節能減排等環境管理活動;
(二)財政資金補助的污染防治項目。
第二十八條 在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工程設計等咨詢業務中,應當優先采用列入《鼓勵目錄》和通過后評價的示范技術。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發揮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環境科學學會等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鼓勵全社會使用列入《鼓勵目錄》的技術。
第三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及《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按年度從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中安排規定比例資金支持技術示范工作。
第三十一條 環境保護技術示范實施細則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三十二條 根據環境技術評價工作的需要,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托省級以上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環境科學學會、環境保護科研院所和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等現有機構中具備條件的單位開展評價業務。
第三十三條 承擔技術評價業務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為:
(一)擁有專業化的評價隊伍。評價人員在專業分布上應與從事的技術評價業務范圍相適應;
(二)具備獨立處理分析各類評價信息的能力;
(三)設有獨立的技術評價部門;
(四)有一定規模的評價咨詢專家支持系統。
評價機構從事的評價業務不受地區限制。
第三十四條 從事技術評價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技術評價的基本業務,掌握技術評價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能;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有相應的環境保護技術專業知識;
(三)熟悉相關經濟、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具有較強的分析與綜合判斷能力;
(五)恪守職業道德。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開展評價業務的機構應當建立評價專家庫。專家應當包括來自研究與發展機構、大學、企業等單位的環境技術專家、經濟專家和管理專家等,并根據技術發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更新。
在多技術評價等工作中,評價專家委員會(評價專家組)應當由同行技術專家、經濟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同一專業方向專家組成人數一般應當不少于7人。
第三十六條 評價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實踐經驗、敏銳的洞察力和較強的判斷能力,熟悉被評價內容及國內外相關領域的發展狀況;
(二)具有良好的資信和科學道德,認真嚴謹,秉公辦事,客觀公正,敢于承擔責任;
(三)已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注冊環保工程師或環境影響評價師個人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環境保護技術專家、經濟分析專家等。
第三十七條 從事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的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結果嚴重失實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終止委托;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從事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的評價人員、專家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技術示范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二:
國家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管理辦法編制說明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增強環境科技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促進環境保護技術進步,加強和改進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工作,引導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及科技部關于科學部有關技術評價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起草了《國家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管理辦法》。
一、必要性
二十年多年來,我國對環保科技成果評價與示范工作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發展了一些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的管理模式。在環境保護領域具有代表性的主要包括國家環保科技成果鑒定、評獎、國家重點環保實用技術推廣計劃,以及環保專項資金資助的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應用等。
(一)以專家評價為主的模式已不適應對環境技術評價的要求
在環境保護技術評價方面,一般均通過召開專家評審會或函審的形式,對技術進行綜合評價,提出評價意見作為政府鑒定和項目決策等的依據。專家評價是我國環境技術評價工作中應用最廣泛、最具有代表性的一類評價模式,以定性評價為主。
該模式適用范圍廣,多數情況下能對環境技術的創新性、先進性、經濟實用性等做出比較客觀、科學的定性評判。但由于受專家資源、專家學識和經驗的局限以及缺少監督制約機制,影響了評審結果的科學合理性、客觀公正性。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單一的專家評價體系、技術鑒定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對環保技術評價的不同需求,亟待建立適應環境管理需要、新的技術評價制度。
(二)環境保護技術示范制度形式單一,問題突出
2003年前,在對環境保護技術的鼓勵應用方面,主要有由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實施的“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及科技等政府部門推行的各類科技計劃中對部分環境保護技術的示范。
1991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用技術的篩選、評價等工作,隨著改革的深入,2002年后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的評審等工作發生轉移,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具體組織實施。1992年-2007年,全國各地共推薦2834項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通過評審共選出 1349項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2002年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示范工程工作正式啟動,到2007年共有209工程項列為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示范工程。
2006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實施,財政部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中央環保專項資金使用中把“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列為重點支持領域,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應用,開始逐步建立利用中央環保專項資金支持先進環保技術示范的機制。但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技術評價工作與環境保護整體戰略和環境科技發展戰略相脫離,不能面向環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需求組織技術項目;
(2)技術評價全部采用專家評審方法,很大程度上受專家資源、學識、經驗、行為和監督制約機制等的影響,從而使部分技術和項目的科學性和客觀公正性受到一定影響;
(3)技術與環境管理聯系欠緊密,對環境管理的技術支持作用不明顯;此外,由于尚未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市場秩序混亂,致使真正好的技術即使評選出來也不能得到廣泛應用;
(4)中央專項資金支持的先進技術示范,在示范技術篩選、評審、驗收等環節,尚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事前和事后評價機制,項目的篩選和管理過程等同于一般污染治理項目,致使不少項目缺乏示范意義,難于達到通過技術示范解決環境管理急需的關鍵技術的目的。
(三)國家科技主管部門正在積極探索和改革科技評價制度
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技術創新成果不同需求,對科技成果的水平及其價值做出客觀、科學的評價,科技部加大了對現行科技成果鑒定評價制度的改革力度,2003年科技部等五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改進科學技術評價工作的決定》,先后制定了《科技成果評估試點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評價辦法》,委托國家科技評估中心研究制訂了我國第一個科技評估活動的行為規范和技術規范─《科技評估規范》,提出了科技評價工作應委托專業評價機構或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價的模式,把委托專業評價機構對技術成果進行評價的工作提上改革科技成果評價制度的議事日程,并要求科技主管部門不對企事業單位自行提出的評價要求組織成果評價,減少政府直接組織的成果評價數量,特別是面向市場的應用技術類成果,政府一般不再組織評價(鑒定)。
此外,我國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以來,通過學習借鑒,已經建立健全了工程項目可能性評估管理制度和評估體系、方法,并得到全面應用,已經成為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查的基本環節。該評估制度的一些基本程序、方法值得借鑒。
科學的科技評價制度是技術篩選、鑒定、示范等科技管理工作的基礎。科技部門率先改革科技評價制度,不但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經驗,而且也從一個方面表明了盡快建立健全我國環境保護技術評價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四)發達國家已建立較成熟的環境技術評價、驗證制度
目前,國外較成熟的環境技術評價體系為美國、加拿大和日本等國實行的環境技術驗證(ETV)評價體系和聯合國的EnTA評估體系,歐盟則是利用費用效益分析法來評價技術或方案的排放達標性能和經濟性。
EnTA由聯合國環境署(UNEP)技術、工業及經濟分部發起,主要對不同技術的運用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定,從而對同類技術進行篩選。
ETV是對企業或個人自主開發技術的自我技術聲明的確認和驗證評價,是建立在一套科學實驗和統計學基礎之上的驗證評價程序。ETV的主要功能是通過 ETV程序向技術的潛在購買者、技術開發者、咨詢工程師等提供高質量的技術性能數據和技術特征。ETV采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定量評價采用數理統計模式,是ETV區別于其他評價模式的關鍵所在。
二、編制依據與原則
(一)編制依據
1、環境保護法及其各項環境保護專業法律中關于建設項目“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污染物處理技術”及國家鼓勵、支持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鼓勵應用先進適用的污染防治技術的相關規定。
2、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及實施辦法規定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支持“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項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推廣應用”的規定。
3、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關于“重點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環保技術裝備和基礎裝備,在立足自主研發的基礎上,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環保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積極開展技術示范和成果推廣,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以及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方案有關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研發、產業化示范、積極引進國外先進節能環保技術等規定。
4、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增強環境科技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建立第三方技術評估與專家評估相結合,以第三方評估為主、專家評估為輔的新型環境技術評估體系;進一步加大投入,開展新技術新工藝示范。有針對性地遴選先進成熟的環保科技成果和實用技術,在環保治理工程中示范,努力提高工程科技水平和建設質量。”
5、科技部等《關于改進科學技術評價工作的決定》要求各地、各部門制訂本地區、各部門科學技術評價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二)編制原則
1、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銜接的原則。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是環境科技管理和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之一,本辦法作為部門規范性文件,應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銜接,是法律法規的具體化。
2、 建立完善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制度的原則。本辦法應在總結多年環境保護應用技術成果鑒定、實用技術和工程技術示范的基礎上,對現行制度加以完善,建立符合國情的環境保護技術評價制度。
3、創新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體系的原則。科學的環境技術評價制度是制訂環境保護技術政策、最佳可行技術指南、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及新技術示范的基礎,本辦法應重點建立以專業機構評價與專家評價相結合決策機制,明確利用政府財政資金資助的各類環境保護技術示范項目應進行前評價、后評價的規定,保障財政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4、科學、公正、透明和規范化管理原則。本辦法將重點明確與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相關的基本制度,在此基礎上,通過制訂各管理環節的實施細則、評價標準和程序文件,規范相關工作,保證其客觀、科學、公正性,及可操作性。
5、有所為,有所不為,與國際接軌的原則。本辦法規定了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工作的管理,明確了政府、社會中介組織和企業在技術評價、示范等工作中的職責。在技術評價環節建立了專業評價機構評價的基本模式,以適應我國科技評價制度的改革并與歐美發達國家普遍實行的評價制度接軌。
(三)總體思路
通過建立完善環境保護技術評價制度和示范機制,為有效構建國家環境技術管理體系提供制度保障,為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提供先進、可靠的技術支撐。
環境保護技術評價制度應在現行專家技術評審、論證、驗收等工作的基礎上,借鑒發達國家環境技術評價制度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情況,改革現行技術篩選評價制度,建立環境保護新技術驗證評價制度,提高技術評價的科學性和公正性,解決現行專家評價模式單一,評價結果可信度較低的嚴重缺陷。
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及《排污費資金收費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第17號令)的要求,定期制定發布《國外先進環境保護技術示范名錄》,通過加強對技術示范項目過程和目標管理,實現技術示范的目的,為制訂技術政策、技術指南和環境標準提供工程依托。
在技術篩選評價的基礎上,對成熟的技術定期發布《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技術目錄》,用以引導環境技術和產業的發展,并作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相關技術、經濟政策時的主要依據,引導環境技術進步,逐步解決制約我國環境管理制度有效實施的技術瓶頸。
三、本辦法的主要配套文件
在本辦法對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建立基本制度的基礎上,為提高本辦法的可操作性,需配套制訂相應的實施管理文件和技術文件,主要包括:
(一)實施細則
1、《環境保護技術評價實施細則》
2、《國家環境保護技術示范實施細則》
(二)綜合性技術文件
1、《環境保護技術評價 總則》
2、《環境保護技術評價 綜合評價》
3、《環境保護技術評價 驗證評價》
4、《環境保護技術評價 篩選評價》
5、《環境保護技術評價 檢驗通則》
6、《環境保護技術評價 評價合同》
7、《環境保護技術評價 評價報告》
8、《環境保護技術評價 評價機構與人員行為準則》等
(三)其它技術文件
四、主要條文說明
征求意見稿分為總則、技術評價、技術示范、機構和人員、附則,共五章四十一條。
(一)總則
本章闡述了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明確了適用范圍和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并對環境保護技術評價、示范等做出了明確定義。
1、適用范圍
本辦法對適用范圍明確界定為用于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價、示范活動的管理。為保證財政資金的有效使用,利用財政資金補助的技術示范應當按本辦法執行,同時對無需財政資助,企事業單位開發的新技術,在自愿的基礎上可納入環境保護部門管理。
2、環境保護技術、評價和示范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技術指有利于預防、減少污染物排放技術和產品。
技術評價主要指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委托專業的評價機構或評價專家委員會,對環境保護技術的水平、經濟價值、市場效益、市場風險等所進行的評價、評估、驗證、論證、評審、評議、鑒定等技術咨詢活動。
技術示范主要指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管理的、利用財政資金補助,對污染治理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清潔生產技術、工藝進行工程示范活動。
3、職責分工
辦法重點明確了國家和省級環保部門在環保技術評價、示范工作中的分工和職責。
(二)技術評價
本章規定了環境技術評價的范圍、評價分類、評價原則、評價程序、評價報告、評價結果的發布形式等,較系統地對技術評價做了基本和原則性的規定。
1、評價范圍與分類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政府政策制訂、財政支持、新產品新技術等六類技術需要進行評價的基本對象。并根據評價目的、評價對象的不同,進一步將技術評價分成三大類:
(1)單項現有技術的綜合評價:一般可采用費用效益分析法(技術的經濟評價法)對其技術的有效性、可靠性、經濟性、應用前景、適用范圍、技術和市場風險,以及存在問題等進行綜合評價。示范技術的前評價、后評價宜采用綜合評價模式。
(2)新技術驗證評價(ETV): 對已完成中試或工業化試驗,具有產業化前景的單項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以及從境外首次引進的新技術、工藝和產品,一般宜采用以定量為主、定性為輔的試驗驗證法,對其技術性能進行驗證評價。
(3)同類技術篩選評價:對同一應用領域或同一技術原理的多種技術,應在單項技術評價的基礎上,由專家委員會對其技術經濟性能進行篩選評價。該評價方式重點是在現行定性評價的基礎上,引入定量評價方法,減少專家個人對評價結果的影響。該評價模式主要適用于政府項目決策前的咨詢評價。
2、評價的基本原則與基本要求
辦法規定環境技術評價應當遵循客觀、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并要求評價工作不受委托方、被評價方等的干擾,評價模式應體現技術、經濟和環境效益相結合,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專業評價人員與技術專家評價相結合。
3、評價機構和專家委員會
辦法對從事評價業務機構和專家條件提出了原則規定,采取委托具備條件的省級以上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環境保護科研院所和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等現有機構從事評價業務,不新設立評價機構。
3、評價程序與結果
本辦法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需要進行技術評價的,應當委托評價機構、評價專家委員會進行技術評價。
辦法對評價資料的獲取、評價程序、評價報告等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并要求將單項技術的綜合評價報告和驗證評價報告向社會公開;對多種技術的篩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通過建立公開制度,增強技術評價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辦法規定評價費用由組織、委托評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委托評價的單位支付,不得由技術持有方支付。以保證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性。評價工作所需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三)技術示范
本辦法只對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利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等財政資金資助的新技術示范等做了原則規定,不包括其它社會中介組織的技術評價等活動。
1、制定發布《鼓勵目錄》和《示范名錄》
辦法明確了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發布《鼓勵目錄》和《示范名錄》程序,并要求在《示范名錄》制訂過程中,省級環保部門在向國家推薦備選技術前,應委托評價機構對申報技術進行技術評價。
2、技術示范
為促進環境保護技術進步與成果轉化,考察新技術、新工藝的可靠性、經濟性、先進實用性,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排污費資金收費使用管理辦法》,關于支持“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項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推廣應用”的要求,主要針對以下技術進行示范:
(1)對現有技術先進,運行可靠,已在小規模工程或某一特定工程領域應用成功,且具有廣泛市場前景,能夠通過示范解決一類重點污染問題的技術進行示范;
(2)為解決重大環境問題的系統集成技術示范: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新技術進行集成性、成套性、高效性和實用性示范,并注意運行管理機制、監督監控模式等的示范;
(3)新技術示范。主要圍繞我國環境管理的重點和難點要求,針對長期制約我國環境技術發展的瓶頸問題,在技術評估的基礎上,組織已完成中試、擴大試驗或生產性試驗,具有潛在應用價值的創新技術進行工程化示范,實現產業化;
(4)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的示范。對我國尚無能力進行工程化開發、先進成熟的引進技術的國產化應用示范,重點解決工藝技術、成套設備、材料的引進消化和國產化等。
可見,技術示范明顯有別于一般的污染治理項目。為此,本辦法針對技術示范項目特殊性,在《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對項目申報、審批、資助資金使用管理等規定的基礎上,對示范技術的前評價、后評價,以及跟蹤性檢查做出了具體規定,以保證技術示范達到預期的目的。
在總結10多年國家重點環保實用技術經驗的基礎上,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技術應用的要求,本辦法重點針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確定了以下四類主要的鼓勵技術使用的形式:
(1)通過原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發布《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技術目錄》,鼓勵應用成熟、可靠、先進可得的技術;
(2)要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各項環境管理,優先選用列入《鼓勵目錄》和通過驗收的示范技術;
(3)要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資金補助的污染防治項目中,優先安排使用列入《鼓勵目錄》和通過驗收的示范技術;
(4)要求環評、設計等工作,優先采用列入《鼓勵目錄》和通過驗收的示范技術。
(四)機構和人員管理
辦法還對評價機構、評價人員、評價專家應具備條件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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