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劍潭水庫運用要點」[臺灣當局]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資源保護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經授水字第09320211150號 發布日期:2004-6-16 實施日期:2004-6-16 訂定「劍潭水庫運用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劍潭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中港溪支流南港溪水源供應灌溉用水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苗栗水利會)為管理機構,并由其頭份工作站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于苗栗縣造橋鄉大西村中港溪支流南港溪上,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堰體。 (二)溢洪道。 (三)出水工。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農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臺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出水工閘閥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采取之因應運轉。 (四)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時,在水庫水位趨近滿水位時,經由出水工閘門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五)臺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臺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本水庫集水區豪雨特報或因臺風引進西南氣流之豪雨。 (七)水庫排砂:系指利用降雨進行空庫排砂,經由溢洪道設施排入下游河川區域,以保持水庫蓄水容量。 五、水庫水位在標高一六公尺以上時,依計畫用水量供應農業用水使用。 六、水庫水位未達標高一六公尺時,得邀集苗栗水利會水利小組協商降低供水量,并依協商結果辦理。 七、臺風或豪雨期間,水庫水位在標高十六公尺以上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或空庫排洪至洪峰過后再將閘門放下蓄水。 八、本水庫實施調節性放水或泄洪前三十分鐘應施放簡易警報或廣播,并通知苗栗縣政府水資源及土石管理課(防汛中心)、頭份鎮、造橋鄉消防單位等有關單位加強防范。 九、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據下游河川區域狀況及水庫水位實施緊急放水,泄降水庫水位至對堰壩不構成安全威脅為止。 十、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八點規定通知或通報。事后并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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