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北縣下水道工程使用私有土地補償標準」[臺灣當局]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資源保護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北府法規字第0930437543號 發布日期:2004-6-28 實施日期:2004-6-28 訂定「臺北縣下水道工程使用私有土地補償標準」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第2條 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使用私有土地,支付土地所有權人償金,以發給一次為限。 前項償金依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與施工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之;埋設物投影寬度之一點五倍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算。 下水道機構擴大原埋設管渠或其它設備,其擴大部分償金之支付,依前二項之規定。 第3條 下水道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使用私有土地,支付土地所有權人補償費,依工程使用面積、使用月數(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與使用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千分之六計算。 依前項規定使用私有土地之地下者,其補償費不得逾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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