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永和山水庫運用要點」 [臺灣當局]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資源保護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經授水字第09320212670號 發布日期:2004-7-7 實施日期:2004-7-7 訂定「永和山水庫運用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永和山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由田美攔河堰越域引取中港溪之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等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為管理機構,并由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于苗栗縣頭份鎮與三灣鄉交界之中港溪支流北坑溝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本要點之用詞含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臺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取出水工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經由取出水工放水之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示水庫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臺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臺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本水庫為離槽水庫,最大蓄水量二、九五八萬立方公尺,滿水位標高八十五公尺,其供應給水之水量經由導水管放出。 六、每年三月至四月及十月至十一月等四個月,若斗煥坪流量未達下游灌區需水量一半時,得在水庫容量優先保留五三六.六萬立方公尺做為公共給水之條件下,供東興圳及尖山圳灌區之救旱灌溉之用,但最大供應水量為○.三五立方公尺/秒。其余月份如遇抗旱或農田水利會因圳路、取水設施損壞搶修期間,需水庫支持時以個案洽辦。 七、本水庫之蓄水利用運轉,其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蓄水量在下限規線以上時,家用與公共給水及工業用水按正常需水量供應;對農業救旱用水最大供應○.三五立方公尺/秒。 (二)蓄水量未達下限規線時,家用與公共給水及工業用水應縮減供水量;農業救旱用水在水位六十二公尺以上,未達下限規線時,比照家用與公共給水及工業用水縮減供應,水位低于六十二公尺者,即不再供應農業救旱用水。 八、本水庫以給水標的之運用為原則,但暴雨來臨前為配合北坑溝溪下游防汛措施,得預留一公尺供蓄洪之用。 九、本水庫溢洪道無閘門控制,水位超過標高八十五公尺時,自然溢流。 十、臺風或豪雨期間,應將水位變化及降雨情形報告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及本部水利署等有關機關。 十一、本水庫發生自然溢流前,當水庫水位上升超過標高八十四公尺時,應激活警報系統向下游北坑溝溪沿岸(苗栗縣頭份鎮上、下興里)發布放水警報促請附近民眾注意,并通知轄區內苗栗縣警察局、消防隊、苗栗縣政府及本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等單位加強防范。 十二、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得徑作緊急運轉,經由取出水工實施緊急放水,以降低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十三、實施緊急放水,除有緊急潰壩者外,其放水量在前一小時內需先實施逐步少量警告性放水,警告性放水逾一小時后,依當時緊急泄降水量之需要放水。 十四、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一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時,得播放放水警報后放水之。 十五、本水庫于實施緊急放水后,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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