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經濟部水利署水源保育與回饋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臺灣當局]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資源保護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經水綜字第09314008830號 發布日期:2004-9-24 實施日期:2004-9-24 訂定「經濟部水利署水源保育與回饋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水源保育與回饋,特設置本署水源保育與回饋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自來水法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之授權子法草案初稿審議。 (二)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征收與運用工作策劃與實施推動事項審議。 (三)其它推動水源保育與回饋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綜理本小組推動業務,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副總工程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本小組推動業務,二人為執行秘書,由本署綜合企劃組組長及保育事業組組長兼任,其余委員由下列組(室)指派人員兼任: (一)本署綜合企劃組。 (二)本署水源經營組。 (三)本署保育事業組。 (四)本署水利行政組。 (五)本署會計室。 四、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署綜合企劃組負責,俟第二點第一款任務完成后,改由保育事業組負責。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依會議討論內容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或提供咨詢建議。 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本小組會議或提供咨詢建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七、本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副召集人或其余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小組會議并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指導或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于簽報署長核定后,以本署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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