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臺灣當局]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資源保護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92)北市水企字第09231894100號 發布日期:2004-12-22 實施日期:2004-12-22 修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 第12條 用戶用水設備表后工程,其設計圖應先送本處審定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后,經本處依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檢驗合格,始予供水。供水后用戶之用水設備檢測或維護,得由本處提供服務。 前項設計審查、工程檢驗、用水設備檢測或維護,得收取費用。 第20條 用戶認為所裝水表不準確時,得申請檢驗,檢驗結果合于標準者,應負擔水表勘拆費;不合標準者,如屬快轉,照快轉比率核減水費,如屬慢轉,不予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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