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廳舍建案審查會設置要點」 [臺灣當局]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資源保護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巡防署署后營字第0940006519號函 發布日期:2005-4-27 實施日期:2005-4-27 訂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廳舍建案審查會設置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署中、長程廳舍個案計畫審查事項。 (二)有關本署海巡基地及廳舍發展研議事項。 (三)其它與本署廳舍建案及海巡基地研究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指派本署高階人員兼任之。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余委員由本署署長指派本署相關單位主管、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本署海岸巡防總局業管后勤副總局長兼任之。 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委員出缺時,得由本署補行遴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六、本會委員會議,視本署廳舍建案需要,由召集人召集之。 本會委員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本會依前點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署及所屬機關代表列席及提出報告;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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