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水庫蓄水范圍使用管理辦法」 [臺灣當局]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資源保護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經水字第09404604480號 發布日期:2005-5-27 實施日期:2005-5-27 修正「水庫蓄水范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5-1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修正發布前已公告之水庫蓄水范圍,管理機關(構)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許可項目及其使用范圍前,除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本辦法修正前之規定已許可使用者外,其新受理許可事項,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緊急或公益需要施設建造物者為限。 水庫管理機關(構)受理前項申請使用,應先確認其非位于第六條規定之重要工程設施周圍劃定區域限制活動范圍內,并依第八條規定審查通過后,再依第五條第三項報該水庫之主管機關核準后許可之。 |
||||||||||||||||||||||
【相關政策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