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經濟部水利署法制作業敘獎注意事項」 [臺灣當局 ]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資源保護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經水綜字第09414003860號 發布日期:2005-6-13 實施日期:2005-6-13 修正「經濟部水利署法制作業敘獎注意事項」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本署暨所屬機關同仁完成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敘獎有統一之規定,以資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署負責制(訂)定、全案修正之法律或法規命令完成立法經公布或發布且無第十點第一款規定情事者,符合經濟部所屬經建行政人員獎懲標準表第二點第五款規定「參與擬訂有關主管業務之法令,對業務推動甚有助益者」,由主辦單位簽報敘獎。 前項敘獎,其人員以督辦單位(包括署長室、副署長室、總工程司室、主任秘書室)、主辦單位(包括簽奉署長核準之法規工作小組、本署各組室、河川勘測隊或水利防災中心)、法制單位(包括綜合企劃組、水利行政組)直接辦理該法令立法作業之主辦人員及其上級主管人員為限。 第一項敘獎,其額度以主辦單位之主辦人員記功一次為限,其上級主管人員以嘉獎二次為限;督辦單位或法制單位主辦人員以嘉獎二次為限,其上級主管人員以嘉獎一次為限。法制單位即主辦單位時,擇一較優額度敘獎之。 三、本署負責法律或法規命令部分條文修正案完成立法經公布或發布且無第十點第二款規定情事者,符合經濟部所屬經建行政人員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三款規定「對主管業務提供改進意見,富參考價值者」,由主辦單位簽報敘獎。 前項敘獎,其人員以督導單位、主辦單位、法制單位直接辦理該法令修正作業之主辦人員及其上級主管人員為限。 第一項敘獎,其額度以主辦單位之主辦人員嘉獎二次為限,其上級主管人員以嘉獎一次為限;督辦單位或法制單位之主辦人員或其上級主管人員以嘉獎一次為限。法制單位即主辦單位時,擇一較優額度敘獎之。 四、本署暨所屬機關負責訂定或修正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完成發布且無第十點第四款規定情事者,符合經濟部所屬經建行政人員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三款規定「對主管業務提供改進意見,富參考價值者」,由主辦單位、所屬機關簽報敘獎。 前項敘獎,其人員以主辦單位、所屬機關直接辦理該行政規則工作之主辦人員及其上級主管人員為限。 第一項敘獎,其額度以主辦單位、所屬機關前項人員嘉獎一次為限。 五、本署參與其它部會或機關辦理法律、法規命令之制(訂)定或修正,經主管部會或機關函囑本署敘獎者,符合經濟部所屬經建行政人員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三款規定「對主管業務提供改進意見,富參考價值者」,由主辦單位、所屬機關簽報敘獎。 前項敘獎,其人員以出席參與該法規討論工作之主辦人員及其上級主管人員為限。 第一項敘獎,其額度以前項人員嘉獎一次為限。 六、因法律制定或修正而應配合一并辦理子法之訂定或修正,符合第二點至第四點之敘獎人員,主辦單位、所屬機關應并同一次簽報敘獎,擇一較優額度敘獎之。 前項子法數量在三個以上者,其敘獎額度得酌予提高。但主辦單位之主辦人員以記功二次為限,其上級主管人員以記功一次次為限;督辦單位或法制單位主辦人員以記功一次為限,其上級主管人員以嘉獎二次為限。 七、第二點至第四點法制作業之敘獎,法制單位人員因主辦單位或所屬機關簽奉署長核準或因督辦單位長官指派,而直接參與草案研擬者,其敘獎額度得比照主辦單位之主辦人員。 八、主辦單位或所屬機關依第二點至第六點簽報敘獎時,應敘明績效卓著或特殊貢獻之具體事跡,并附各階段法制作業或其會議數據,提送考績委員會審議。 九、第二點至第七點之敘獎人員或敘獎額度若有特殊情形時,得由簽報單位就個案敘明理由,簽奉署長或所屬機關首長核定后調整之。 十、本署暨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敘獎: (一)制(訂)定、全案修正之法律或法規命令,未涉重大政策推動者。 (二)法律或法規命令部分條文修正,未涉重大政策推動或修正條文未達全案三分之一或未達五條者。 (三)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行政規則訂定或修正者。 (四)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規則訂定或修正,未涉重大政策推動或未達十點者。 (五)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完成廢止或停止適用作業者。 (六)參與其它部會或機關辦理行政規則訂正或修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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