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基隆河員山子分洪操作規定」 [臺灣當局]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資源保護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經授水字第09420211150號 發布日期:2005-6-21 實施日期:2005-6-21 訂定「基隆河員山子分洪操作規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二、本設施位于臺北縣瑞芳鎮基隆河上游,由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以下簡稱十河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設施主要建造物如下: (一)攔河堰:混凝土重力式寬頂堰,堰高八公尺,堰長三十公尺,堰頂標高六十八公尺。設排洪道二孔,孔底標高六十公尺,每孔寬八公尺、高二.五公尺。 (二)側流堰:混凝土重力式平頂堰,堰高二.五公尺,堰長一百八十四公尺,堰頂標高六十二.五公尺,采自由溢流方式,接分洪靜水池。 (三)分洪靜水池:池底標高為六十公尺,通往基隆河下游河道設排砂道閘門二座,通往分洪隧道入口設置分洪堰。 (四)排砂道:混凝土重力式寬頂堰,堰高九公尺,堰頂長二十公尺,堰頂標高六十九公尺。設電動閘門二座、底標高六十公尺,每門寬六公尺、高三公尺。 (五)分洪堰:圓弧型臥箕式堰,堰高三公尺,堰頂長八十公尺,堰頂標高六十三公尺,上游側堰體中央設置高度七公尺之導流墩,采自由溢流方式,接束縮段。 (六)束縮段及入口漸變段:明渠結構,底標高由六十公尺起以百分之十固定坡度漸降,接分洪隧道入口。 (七)分洪隧道:隧道標準段為圓形內空斷面,內徑十二公尺。隧道坡度自樁號二百三十一.五公尺起至樁號二百五十八.五公尺由百分之十漸變至百分之一;自樁號二百五十八.五公尺起至出口漸變段,以百分之一固定坡度漸降。 (八)出口漸變段及陡槽段:暗渠結構,漸變段底標高以百分之一坡度漸降,陡槽段底縱坡為一比一,內凈寬由十二公尺漸變至三十五公尺。 (九)出口消能池:暗渠及明渠結構,內凈寬三十五公尺,內凈高二十.八公尺;池底標高負六公尺、尾檻標高四公尺,平時維持十公尺水墊以作為消能之用。 四、排砂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運轉:攔河堰上游堰前水位低于標高六十三公尺時,排砂道閘門維持全開狀態。 (二)分洪運轉:攔河堰上游堰前水位升至標高六十三公尺時,全閉排砂道閘門。于洪水消退,水位退至標高六十二.五公尺時,開啟排砂道閘門,回復平時全開狀態。 五、各階段警報規定如下: (一)分洪預警:攔河堰上游堰前水位到達標高六十二.五公尺時,通報淡水河流域防洪指揮中心,并由指揮中心納入淡水河洪水警報一并發布。管理中心利用進、出水口廣播站發布分洪預警訊息,同時通知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二)分洪警報:攔河堰上游堰前水位達標高六十三公尺開始分洪時,通報淡水河流域防洪指揮中心,并由指揮中心納入淡水河洪水警報一并發布。管理中心利用進、出水口廣播站發布分洪警報訊息,同時通知臺北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三)緊急警報:攔河堰上游堰前水位達標高六十七.二公尺隧道滿管時,通報淡水河流域防洪指揮中心,并由指揮中心納入淡水河洪水警報一并發布。管理中心利用進、出水口廣播站發布緊急警報訊息,同時通知臺北縣、市及基隆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以及瑞芳鎮公所、警察局、消防隊。 六、各階段警報訊息之內容: (一)分洪預警訊息:每四小時播放警報一次,并得視情況加播警報。 (二)分洪警報訊息:分洪期間每半小時播放警報一次,并視實際情況增加或持續播放。 (三)緊急警報訊息: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一千四百五十至一千五百五十赫茲,由低頻升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后,改以語音播放警報,并視實際情況增加或持續播放。 七、排砂道閘門之操作模式:平時得于現場或管理中心以電動模式操作,并以現場手動操作方式為備援操作模式。 八、排砂道閘門操作啟閉情形應作紀錄。 九、本設施遇緊急或異常狀況,十河局得采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后并應立即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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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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