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中市特定目的事業停止供水供電及強制拆除作業要點」 [臺灣當局]
![]() 級別:港澳臺法規 面向領域:水資源保護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府都建字第0940114971號 發布日期:2005-7-22 實施日期:2005-7-22 修正「臺中市特定目的事業停止供水供電及強制拆除作業要點」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九、經由本府核定后,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市警察局(所轄各分局)以密件函知本府都市發展局排序,依日程于指定地點集合后,于勤前指示地點,依法強制拆除。其執行程序如左: (一)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排序執行。 (二)現場完成稽查記錄公告及強制拆除建筑物擅自變更之構造設備。 (三)廢棄物清除。 十、執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各目的事業單位、環保局、臺電公司、自來水公司組成「聯合強制拆除小組」,以提報奉核后之商號為單位依序規查報認定,并現場開立聯檢記錄及張貼本府強制拆除公告。 十一、本府各法令主管單位〔如警察、消防、商業、環保、都市發展等單位〕對特定目的事業之商號認有必要緊急維護公共安全、維護治安、制止色情形為,并符合建筑法、都市計劃法規定者,得簽奉核可后,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定程序會同相關單位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及強制拆除處分。 十二、本市特定目的事業停止供水供電、強制拆除公共營業場所評分表相關書表由都市發展局訂之,各權責機關主管法規修訂時,得適時修訂評分表。 十四、執行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警察局(所轄各分局)相關經費勻支,不足經費另列入追加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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