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級別:部委規章
面向領域:其他法律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文號:發改價格[2007]1219號
發布日期:2007-6-5
實施日期:2007-8-1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定價成本監審一般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
SRC-1843 發改價格[2007]1219號 2007年06月1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42號令),合理審核確定定價成本,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我們制定了《定價成本監審一般技術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定價成本監審一般技術規范(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章)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附:
定價成本監審一般技術規范
(試行)
第一條 為合理審核確定定價成本,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成本監審時審核確定定價成本的一般技術規范。具體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審核確定定價成本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過程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與生產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公允水平。
第四條 審核確定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稅務等政府部門審計(審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為基礎,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將經營者成本合理歸集核算為定價成本。
經營者成本是指根據經營者財務會計報告確認的成本、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核算得到的某種商品或服務實際生產經營成本。經營者成本不得直接作為定價成本。
第五條 在同一市場區域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生產同種商品或者提供同種服務的,應當在監審核定每一個經營者(經營者數量眾多的,可以選取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經營者進行監審)成本的基礎上,匯總計算所有被監審經營者的平均成本,再根據相關規定對平均成本進行審核后確定定價成本。
在同一市場區域內只有一個經營者的,應當在調查、核實該經營者成本的基礎上,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審核、調整并核定該種商品或服務的定價成本。
第六條 職工人數按下列方法核定:
職工人數定員標準有具體規定的,按照規定的定員標準確定;
職工人數定員標準沒有具體規定但存在行業公認的定員標準范圍的,應按照定員標準范圍和實際生產(供給)能力據實核定。實際職工人數超過定員標準上限的,按定員標準上限核定;實際職工人數低于定員標準下限的,按定員標準下限核定;
職工人數沒有定員標準或者原行業定員標準不符合目前實際情況的,可以參照一定范圍內或其他地區同類可比企業人均勞動生產率等綜合確定。
第七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職工平均工資(包括以貨幣形式向職工發放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種報酬)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最高不超過以下兩個數值中的較低值:
(1)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
(2)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與行業工資系數的乘積。行業工資系數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核定的職工人數和人均工資核定。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按照一定年限分攤列入管理費。
第八條 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住房公積金以及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的計提基數按照核定的相應工資水平確定;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計提比例按當地政府規定比例確定,超過規定計提比例的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應在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相關費用項目中重復列支。
非貨幣性福利不計入定價成本。
第九條 原材料、燃料、動力的單位產品消耗數量和管網損耗率等主要技術指標按照行業標準或一定范圍內行業內可比企業平均水平確定。沒有行業標準或同行業內各企業之間技術指標不可比的,應適當考慮企業實際情況和區域差異等因素,并參照企業歷史水平綜合確定。
原材料、燃料等購進價格明顯高于同期同類產品市場平均價格的,原則上應當按照同期同類產品市場平均價格確定其進貨成本。
第十條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資產成本的確定應當遵循歷史成本原則。
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各類資產價值確認;經營者發生合并、分立等改組活動的,可按經有關政府部門認可的評估價值確定資產成本;其他情況下資產價值均應按照歷史成本確定。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交通等行業可以采用工作量折舊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企業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明顯低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時,成本監審時可以根據價格政策目標按照實際可使用年限調整折舊年限。
第十二條 實行特許經營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無償移交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最高不超過特許經營期;
(二)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有償轉讓的,按第十一條規定確定折舊年限。
第十三條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補助或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其折舊原則上不應計入定價成本,但后續支出可以計入定價成本。如政府允許計提折舊籌集更新改造資金的,該部分固定資產折舊可以計入定價成本,但應當在定價成本核定表中單獨反映。
第十四條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攤計入年度費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權費如果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均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如政府明文規定允許特許經營權費用計入定價成本的,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分攤計入,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分攤計入。專利權等其他無形資產,有明確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攤,未明確受益年限的按10年攤銷。
第十五條 修理費據實核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該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后該項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延長;
(三)經過修理后該項固定資產生產能力提高(如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
(四)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予資本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租賃有效期內平均攤銷。自有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并按預計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
第十六條 管理費用中,除職工薪酬按上述有關規定審核外,會議費、交通費、差旅費、水電費等所有其他管理費用原則上按照財務制度和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據實核定,但其總額占營業成本(營業成本指總成本減去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的余額,下同)的比例不得超過監審年度前三年本地區或更大范圍內該行業平均管理費用(扣除職工薪酬)占營業成本的比例。有關價格管理辦法規定了管理費用比例的,按照規定比例核定。
第十七條 銷售費用中,除職工薪酬按上述有關規定審核外,其他銷售費用原則上按照財務制度和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據實核定,但其總額占營業成本的比例不得超過監審年度前三年本地區或更大范圍內該行業平均銷售費用(扣除職工薪酬)占營業成本的比例。有關價格管理辦法規定了銷售費用比例的,按照規定比例核定。
第十八條 下列支出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活動發生的費用;
(二)與監審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
(三)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四)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五)公益性捐贈;
(六)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七)經營者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九)雖與監審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十)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九條 允許列入定價成本的其他費用,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審核;沒有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可據實核定,但應符合一定范圍內公允水平。
第二十條 經營者獲得的與監審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有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購買固定資產的,按第十三條規定核算;用于補助專門項目的,直接沖減該項費用;未明確規定專項用途的,應當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生產經營多種產品或服務時,應采取合理的方法分配或分攤多種產品或服務共同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其他業務與主營業務(指從事監審商品和服務生產經營活動的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統一支付費用的,依托主營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因從事主營業務而獲得政府優惠政策的,應當按照其他業務收入凈值(指其他業務收入扣除其他業務直接費用后的余額)的一定比例沖減總成本,該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員數量(工資)比例、資產占用時間(面積)比例或其他方法合理確定;其他業務收入凈值為負值的,直接將其他業務支出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三條 沒有正式營業的,成本監審時應當以有權審批單位審查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批文、批件為基礎,參考已正式營業的其他企業同類產品或服務的實際成本,并綜合考慮各方面情況和意見,合理測算、核定定價成本。
第二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規范制定具體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本規范未列入的項目或未作出具體規定的項目,應當按照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確定核算方法和標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信息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http://www.moc.gov.cn/
原始網址: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caiwusi/caiwujianguan/guanliwenjian/200709/t20070921_40488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