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水資源法
![]() 級別:國外法規 面向領域:水資源保護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法國 文號:1992年1月3 日之編號92-3號有關于水資源之法律條文 發布日期:1992-1-4 實施日期:1992-1-4 法國水資源法 1992年1月3 日之編號92-3 號有關于水資源之法律條文 (1992年1月4日政府公報)
水乃屬于國家共有財產之一,在大自然平衡的原則下,水的保護、其價值及其可用資源之利用發展,均屬一般性利益。 在法律規章以及既定沿用之法令范圍中,水的使用權隸屬于所有的人。 第2條 本法條文制定之主要目的在于力求水源之平衡管理運用。 此平衡管理力求做到確保下列事項: --水棲生態系、潮濕地帶及其風光景色之保存;我們致力于一些領土中開發或未開發之濕潤地帶,以永續經營的方式或采取臨時的措施,使這些地區經年受到淡水或咸水或天然海水的滋潤;若這些濕潤地區有植物存在,則最起碼需確保這些水生植物在一年中的某些時節占其一席之地。 --采取保護措施以對抗所有的污染,且恢復地下水與地面水以及領海海水之水質。 --水源發展與保護。 --將水資源之增值視為經濟來源,并且均衡分配此項收入來源;水資源進行各種不同的運用時,需以協調的方式或符合要求、滿足各項需求的方式,進行各項活動、工程。 --確保健康、公共衛生,公民安全以及民眾之飲用水的需求。 --確保水的保存以及自由流通,并加以保護,預防水災。 --確保農業、漁業以及海洋文化、淡水漁業、工業、能源發展、運輸、旅游、水上休閑與水上運動,以及其它各項合法進行之人類活動。 標題一 水之經營與管理 第3條 為每個流域或整體流域之一個以上水管理規劃領導綱要訂定水源平衡管理的基本方向,其內容得如第一條所規定。 其中包含地方行政單位所規定之規劃原則,并且,以整體性的方法訂定水量與水質改善目標,以協調的方式進行規劃整理,以達到這些目標。劃定符合河海測量的單位之下游流域四周范圍。 水域之規劃以及行政決議需與其相關之法令規章兼容。其它行政決議亦需將這些領導綱要之條文列入考量。 在本法公告后五年內,具權能之流域委員會得在行政協調長官發起之下,草擬各項水管理規劃領導綱要。 流域委員會(le Comité de bassin) 結合了國家機關代表、相關地方委員代表與一般委員代表,在權限范圍內,進行有用之信息交流。 流域委員會擷取相關地方委員以及相關一般委員針對流域委員會訂定之綱要方案所提出之意見。地方委員以及相關一般委員若在領導綱要計畫提送后四個月內,未提出這些意見,則視為贊同此綱要方案。 各項水管理規劃領導綱要由流域委員會所采用,且經由行政機關認可。此規劃綱要與公共行政條文相關,并得依據前述條款訂定之形式復審修正。 第4條 在每個流域中,其流域委員會所在地之地方首長需負責促進協調水源規劃管理之國家政策,以促進政府在相關的省會以及地區所推行之減少人口集中政策的一致性與整體性。 在第8條的法令中,詳細訂定流域地方協調首長介入協調之各項情況,尤其詳述于危機情況管理方面,以及本法條文賦予地方協調首長,在執行職務時,所能采取之各項必要措施。 第5條 在整體下游流域或者符合河海測量單位或符合含水系統之下游流域,其水資源管理領導規劃綱要,須以符合第一條所列舉之各項原則為基礎,訂定使用之整體目標、賦予價值之整體目標,以及訂定地下水資源與地上水資源之水質、水量之保護整體目標、以及維護水系生態與潮濕地帶之整體目標,其范圍由第三條所提到的領導規劃綱要所限定,若此領導規劃綱要尚未訂定,則由國家代表,依據轄區團體會商結果或其提議,加上流域委員會會商結果而訂定之。 國家代表成立了一個地方水資源委員會(Commission locale de l’eau) ,以草擬、復審與追蹤水資源管理領導規劃綱要的施行情況。 此當地地方委員會成員包括: ----其中半數為轄區團體之代表,地方公共機構之代表,并由此半數中,選舉出水之當地地方委員會的主席; ----其中四分之一,則為使用者之代表,沿岸土地所有人之代表,相關協會以及專業組織之代表。這些組織協會必須在委員會成立日起最少五年內即經常性提出申報,并依據其社會地位,主動提出致力保護第一條所規定之全部或部分原則; ----其中四分之一,為國家代表以及公共機關代表。 水管理規劃領導綱要中擬定一份水源生態地區以及水源狀況之證明文件,其中清查各種存在水資源之不同使用方式。 此證明文件中包括國家、轄區團體、綜合公會、公共行政單位、其它公法法人、綜合經濟之公司,以及1865年6月21日訂定具有影響水質水源分配以及使用等之影響力的公會組織等之計畫以及方針文件資料。 而后,此證明文件得考量到水自然生態系之保護,以及賦予水資源價值的必要性,同時,考量到鄉村空間可預見性之發展、都市環境以及經濟環境兩者之平衡,確保水的不同使用形式,為達到第一條鎖定定之各項目標,而列出工作措施之優先級。此文件評估完成這些目標所必須投入的財政預算。若本法第三條所提之管理規劃領導綱要之方針成立,則此文件訂定之措施需與此方針兼容。 經由地方水資源委員會所草擬或復審之水管理規劃領導綱要方案,均服從地方委員會以及相關流域委員會之意見。流域委員會在其各流入水源之權責范圍內,確保各管理規劃領導綱要之間的協調性。 此方案附上顧問人員之意見,由行政機關單位公告之,此份資料在兩個月內,由民眾取閱。 在此期間內,水管理規劃領導綱要很可能考慮到民眾觀察之共同意見、一般委員之建議以及地方與流域委員的建議,而作可能性的更改,并經由行政機關認同,而后,供民眾使用。 此綱要經過認可之后,行政單位機關在水的領域及其施行范圍內所做之各項決議,,必須與此綱要相符,而其它行政決議之訂定,則需考量此綱要之規定。 水之當地地方委員會負責審理水之管理規劃領導綱要范圍內具有影響力之計畫或文件以及前述條款各裁定之施行成果。 基于需要,由法令訂出本條文之施行強制性規定。 信息來源:中國水利國際合作與科技網http://www.chinawater.net.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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