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級別:國外法規
面向領域:水資源保護
有效性:現行
狀態:制定
發文單位:德國聯邦政府
文號:德國聯邦政府
發布日期:1994-7-8
實施日期:1994-7-8
德國環境信息法
(1994年7月8日公布)
第1條 本法的目的
制定本法之目的是為確保自由獲取并傳播由主管部門掌握的環境信息,規定獲取環境信息的先決條件。
第2條 應用范圍
本法適用的環境信息是:
1.由第3條第1款規定的聯邦、州、社區、協會或其他法人所掌握的環境信息;
2.執行環境保護任務的法人或自然人,他們處在有關部門監督之下。
第3條 定義
主管部門是指依據管理程序法第1條第4款執行環境保護任務的機構,不包括下列機構;
1.聯邦和州主管立法及頒布法律條款的最高部門;
2.根據對所有人都適用的法律條款,關注環境利益的部門;
3.追究刑事責任的法院和違紀責任的部門。
有關環境的信息是指所有文字、圖像或應用其他媒體記載的數據資料,涉及以下方面:
1.水域、空氣、土壤、動植物群落及自然棲息物的現狀;
2.活動對環境的壓力(如噪聲),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控制對環境的危害;
3.保護環境的行動及舉措,包括環境保護行政措施及計劃。
第4條 對環境信息的要求
根據第2條第2項,人人都有權從主管部門或其他法人獲取環境信息。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申請發布信息,允許保護環境的檔案被查閱,開通多種信息渠道。獲得信息的其他要求不受影響。
第5條 提出申請和對申請的決定
申請必須有充分理由,必須根據第3條第2款清晰地反映出信息的類型;
提出的申請必須在2個月內得到答復,主管部門沒有義務檢查信息或數據的正確性。
第6條 相同申請的代表
50人以上的簽字申請中,或者申請的內容相同,適用管理程序法第17條和第19條。超過50人,則要求任命一個共同的代表,主管部門可以公布其要求。
第7條 限定要求和保護公共利益
下列要求不予考慮:
1.當公眾信息對國際關系、國防、政府主管部門的可信度有影響時,或危及公眾安全時;
2.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或審訊罪犯調查過程中,或政府主管部門執行行政管理時;
3。如果擔心信息的公布會對根據第3條第2款第1項的環境對象造成明顯的或持久的損害,或者根據第3條第2款第3項政府的措施受到威脅時。如果文件內部傳遞未完成,數據未確定,內部尚未通知,不予受理申請。明顯不正確的申請也應被拒絕,例如申請者提出信息已公布的要求。私人第三者沒有義務必須向主管部門報告有關環境的信息。沒有第三者的同意,不允許公布環境信息。在不損害第8條的情況下,第三者的信息必須作為申請材料或說明提交給主管部門。
第8條 限定要求和保護個人利益
下列要求不予考慮:
1.公布個人信息,會給個人帶來重大損害;
2。違反著作權保護法,與信息媒體相沖突。
商業機密未經授權不得披露。不得要求提供稅收和統計信息。決定公布第1款受保護的信息時.必須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如果信息是企業商業秘密,一般情況下,主管部門應從第三者所關注的利益出發。如果主管部門提出要求,第三者應對企業商業秘密進行說明。
根據第1款規定的信息允許公開,那么根據工商業管理條例第139·2條的規定,不包括在企業商業秘密之內。
第9條 管轄權
執行本法由掌握信息的部門負責。在第2條第2項的情況下,由對當地人員進行監督的部門負責。
州可以對其管轄的地區作出不同的規定。聯邦政府通過不需要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法律條款授權對聯邦部門的管轄作出不同的規定。
第10條 經費
對依據本法的官方行為,將提高經費。經費應能彌補預計的開銷。其他法律條款中的經費規定不受影響。
聯邦政府通過不需要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法律條款,授權對聯邦部門的官方處理費用作出規定。
第11條 公開報導環境
聯邦政府每四年在聯邦地區公布一次國家環境報告。第一份報告于1994年12月31日公布。
信息來源:中國公法網 http://www.chinapublaw.com/
原始網址:http://www.chinapublaw.com/xzfhb/20041152239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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