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防火墻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臺灣當局]
![]() 級別:港澳臺法規(guī) 面向領域:節(jié)約用水 有效性:現(xiàn)行 狀態(tài):制定 發(fā)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號:臺內(nèi)消字第0940091581號 發(fā)布日期:2005-8-26 實施日期:2005-8-26 修正「防火墻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內(nèi)政部臺內(nèi)消字第0940091581號令修正發(fā)布第7點條文;并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七、防火水幕配管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應為專用。 (二)應符合國家標準六四四五、四六二六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干式配管部分應施予鍍鋅等防腐蝕處理。 (三)管徑應依水力計算配置。 (四)應裝置于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五)配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須持續(xù)兩小時無漏水現(xiàn)象。 (六)防火水幕設備僅防護一個儲槽者(即單一水幕設備),其配管應設置過濾器及開關閥,配置方式如附圖四。防火水幕設備防護二個以上儲槽者(即同系列水幕設備),其配管應設置過濾器、選擇閥及止水閥;其防護位置相鄰時,配置方式如附圖五;其防護位置重迭時,配置方式如附圖六。 (七)防火水幕設備之配管平時應充滿水。但自開關閥或選擇閥以下至防火水幕噴頭之配管,不在此限。 (八)配管應設于地面上。但其接合部分及閥類設有可供檢查、維修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九)開關閥及選擇閥應設于儲槽發(fā)生火災時得以接近之位置。 (十)開關閥及選擇閥附近配管應標示防護儲槽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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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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